2012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經紀相關知識知識點24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1-08 08:23:43
2.委托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
(1)受托人的義務和責任主要有:
①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受托人對委托事務原則上應親自辦理,早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轉托他人。
②遵守委托指示的義務。
③報告的義務。受托人應將委托事務情況向委托人報告。
④轉移利益的義務。受托人應將辦理委托事務取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托人。
⑤轉移權利的義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事務取得的權利,應將權利轉移給委托人。
(2)委托人的義務和責任主要有:
①支付費用的義務。無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委托事務的必要費用。
②付酬義務。對于有償委托合同,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③賠償責任。
3.委托合同的種類
(1)根據受托人的權限范圍,委托合同可分為特別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別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的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的委托。
關于特別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作了明確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2)根據受托人的人數,委托合同可分為單獨委托和共同委托,單獨委托是指受托人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為兩人以上的委托。
關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3)根據受托人產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分為直接委托和轉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選任受托人的委托;轉委托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再選任受托人的委托。
受托人為委托人進行轉委托,除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轉委托的以外,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關于轉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條規定:“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4.委托合同的終止
(1)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可分為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2)一般原因是指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
(3)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兩種:
①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
②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