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經紀相關知識知識點30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1-08 08:28:57
三、經營者的義務(掌握)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出發,針對消費者的權利,相應地規定了經營者的10項義務:
(1)守法義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2)接受監督義務: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3)保證消費者安全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
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真實信息告知義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5)真實標識義務: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6)出具單據義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質量保證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護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8)售后服務義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9)禁止以告示等方式免責: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10)禁止侵犯消費者人身權: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四、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熟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①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②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③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④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例題:根據法律是否規定合同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可將合同分為 ()。
A.非典型合同
B. 要式合同
C. 有償合同
D. 典型合同
E. 不要式合同
答案:BE
例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
A.10年
B. 20年
C. 25年
D. 15年
答案:B
例題:物權是一種財產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包括 ()。
A.所有權
B. 債權
C. 使用權
D. 用益物權
E. 擔保物權
答案: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