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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境標準的實施與實施監督 1. 標準的實施 1.1根據環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護目的劃分環境功能區,并進行管理。 1.2選定環境質量標準的監測點位或斷面。 1.3按有關環境標準規定的采樣方法、頻率和分析方法進行環境質量檢測。 1.4進行環境質量評價。 1.5爭議的解決。跨省河流、湖泊以及大氣傳輸引起的環境質量標準執行方面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協調無效時,報環境保護部協調解決。 2.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實施 2.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有關標準要求確定該建設項目應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2.2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及投產后,均應執行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所確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2.3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排放污染物,應按所屬行業類型、所處環境功能區、排放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相應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 3.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實施 3.1被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強制性標準引用的方法標準具有強制性,必須強制執行。 3.2在環境監測時,應按照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確定采樣位置和采樣頻率,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規定測試和計算。 3.3對于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項目,,若沒有相應的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時,可制定地方統一分析方法,與之配套執行。 3.4因采用不同的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所得監測數據發生爭議時,由上級環保主管部門裁定,或指定采用一種國家環境檢測方法標準進行復測。 4.國家環境標準樣品的實施 在下列環境監測活動中應使用國家環境標準樣品: 4.1對各級環境監測分析試驗室和分析人員進行質量控制考核。 4.2校準、檢驗分析儀器。 4.3配制標準溶液 4.4分析方法驗證及其他環境監測工作。 5.國家基礎標準與國家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的實施。 在下列活動中應執行國家基礎標準,或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5.1使用環境保護專業用語和名詞術語時,執行環境名詞術語標準。 5.2排污口和污染物處理、處置場所圖形標志時,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準。 5.3環境保護檔案、信息分類和編碼時,采用環境檔案、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 5.4制定各類環境標準時,執行環境標準編寫技術原則及技術規范。 5.5劃分各類環境功能區,執行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 5.6進行生態和環境質量影響評價時,執行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及規范。 5.7進行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時,執行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5.8環境保護專用儀器設備進行認定時,采用有關儀器設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 6.環境標準的監督實施 6.1實施監督的部門:國家環保總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 6.2實施監督的方式: 6.2.1自我監督:由排污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承擔。 6.2.2管理性監督:由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環境標準實施監督系統應形成歸口管理-實施-自我監督-管理性監督的運行機制。 小結:1、國家環境標準體系。2、環境標準之間的關系。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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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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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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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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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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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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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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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師論壇熱貼: |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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