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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環境空氣質量自動和手工監測 第十七條 采用自動監測方法進行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應按《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 193-2005)所規定的方法和技術要求進行。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中的空氣質量評價點、空氣質量背景點上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應優先選用自動監測方法。 第十八條 國家環境空氣質量背景點上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還應具備完善的手工監測能力,并可用手工監測方法進行非常規項目監測。 采用手工監測方法進行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應按《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 194-2005)所規定的方法和技術要求進行。 第五章數據管理與處理 第十九條 監測數據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現場監測采樣以及樣品保存、運輸、交接、處理和實驗室分析的原始記錄是監測工作的重要憑證,應在記錄表格上按規定格式填寫; (二)原始記錄應使用墨水筆或檔案用簽字筆書寫,字跡端正、清晰、數據更正規范,不得涂改或撕毀原始記錄; (三)監測人員必須具有嚴肅認真的工作態度,對各項記錄負責,及時記錄,不得以回憶方式填寫; (四)測試人和審核人在原始記錄上簽名后方可報出數據; (五)原始記錄應有統一編號,按期歸檔保存。 第二十條 數值修約按《數值修約規則》(GB/T 8170-87)進行。 進行加法或減法運算時,所得結果的有效數字位數取決于絕對誤差最大的數值,即最后結果的有效數字自左起不超過參加計算的近似值中第一個出現的可疑數字。在小數的加減計算中,結果所保留的小數點后的位數與各近似值中小數點后位數最少者相同。在實際計算過程中,保留的位數可比各近似值中小數點后位數最少者多保留一位小數,將計算結果按數值修約規則處理。 進行乘法或除法運算時,所得結果的有效數字位數應與參加運算的各近似值中有效數字位數最小者相同;乘方或開方運算時,計算結果的有效數字位數和原數相同;對數或反對數運算時,所得結果的有效數字位數和真數相同;求四個或四個以上準確度接近的近似值的平均值時,其平均值的有效數字位數可比原數增加一位。 第二十一條 參加統計計算的監測數據,必須是有效監測數據,應滿足監測頻率、監測周期和監測時間的要求。 超標倍數根據國家、地方頒布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計算。 環境空氣污染物監測結果的表示和計算方法、超標倍數、某一監測點(某一污染物)和多個監測點監測數據平均值的計算方法見五。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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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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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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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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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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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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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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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師論壇熱貼: |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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