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1)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2)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3)國務院發展和改革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查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2)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實施 1)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3)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公務。 4)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5)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四、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建設部于2000年6月發布了《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裝修工程)的質量保修。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1、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期限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雙方約定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1)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2)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3)保修完后,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5)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6)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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