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城市規劃管理制度與政策 一、城市規劃概述 1、城市規劃的基本概念 城市規劃是指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城市規劃是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據,是保證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活動協調進行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重要手段。城市規劃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確立后,就具有法規效力,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土地利用和建設活動,都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 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城市規劃管理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和審批城市規劃,并依據國家和各級政府頒布的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法規和具體規定,對批準的城市規劃,采用法制的、行政的、經濟的管理辦法,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進行統一的安排和控制,使城市的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活動有計劃、有秩序地協調發展,保證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 城市規劃管理是一項政府行政職能,它包括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管理和實施監察管理兩部分。1989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城市規劃法》,標志著我國城市規劃走上了法制軌道。 2、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和修改 城市總體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當出現某些不能適應城市經濟與杜會發展要求的情況時,就需要進行適當調整和修改。 城市總體規劃的局部調整,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情況,按照實際需要對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作局部變更。城市總體規劃局部調整的決定由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并組織進行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的修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在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過程中,發現總體規劃的某些基本原則和框架已經不能適應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必須作出重大變更。修改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并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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