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輔導: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經費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11-10 11:37:52
為保證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正常進行而從實征稅額中提取的經費。財政部規定,從1988年開始,從耕地占用稅實征稅額中提取5%作為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經費,由各級財政征收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管理、使用、分配,主要用于耕地占用稅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票證印制、代征勞務費、基層征收機關房屋修繕費、雇請助征人員的工資和基層征收管理人員按規定享有的勞保福利費、獎金等。耕地占用稅征收經費的使用,要求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終結余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1994年實行分稅制后,耕地占用稅劃歸地方固定財政收入。但原30%上交中央部分并入1993年基數,中央預算每年也安排一部分征收經費。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