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其他貿易管制制度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
1、我國對外貿資格實行備案登記制。(注意單選判斷題)
2、我國對部分進出口商品實施國營貿易管理,只能由授權企業經營,部分國營貨物可由非授權企業經營。(判斷題)
3、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授權企業實行目錄管理,貨物目錄和企業目錄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動態發布。國營商品主要有:玉米、大米、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銻及銻制品、鎢及鎢制品、白銀等(注意多選、判斷題)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結合第四節學習)
1、主管部門:國家質檢總局,通過頒布《法檢目錄》實施目錄管理。(注意判斷題)
(1)對于法檢商品實施強制性檢驗檢疫;(注意判斷題)
(2)對于目錄外商品實施抽檢;(注意判斷題)
(3)對于價值較高、技術復雜及涉及環境衛生、疫情標準以及關系國計民生的產品,實行裝船前檢驗、監造、監裝及到貨后最終檢驗。(注意判斷題)
(4)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包括:進出口商檢、動檢、國境衛生監督制度三部分。(注意多選題)
2、商檢分為:檢查商品數量、質量、規格、包裝等。
(1)商檢分為:法定檢驗、合同檢驗、公正鑒定和委托檢驗。(注意多選題)
(2)商檢標準:國家強制性標準或合同約定標準(判斷)
3、動植物檢疫包括:進境、出境、過境、攜帶和郵寄、生產加工、存放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等
動植物檢疫管理方式:注冊登記、疫情調查、監測和防疫指導。(注意多選題)
4、國境衛生監督包括:進出境檢疫、國境傳染病檢測、進出境衛生監督。(注意多選題)
三、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
主管部門是:外匯管理局(簡稱外管局);外匯管理的主要形式:通過核銷單實行外匯核銷。
四、對外貿易救濟措施:
1、反傾銷措施:
(1)臨時反傾銷措施(初認傾銷傾向、調查結束前實施)
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商務部決定并公告、海關執行。(注意多選、判斷)
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商務部建議、稅則委員會決定、商務部公告,海關執行);(注意判斷,以下但凡涉稅,程序相同)
實施期限:4+5月。(注意單選、判斷)
(2)最終反傾銷措施:征收反傾銷稅(程序同)。
2、反補貼措施:
(1)臨時反補貼措施(初裁補貼成立即實施)
以擔保形式(包括:現金或者保函)征收臨時反補貼稅。(程序同臨時反傾銷稅);(注意判斷)
實施期限:4月。(注意判斷)
(2)最終反補貼措施:(終裁補貼成立實施,終裁前磋商)
征收反補貼稅(程序同上)(注意單選判斷)
3、保障措施:
(1)臨時保障措施
提高關稅。(注意判斷)
可不經磋商立即實施,如事后調查不能確認對國內產業形成損害或損害威脅,應退還所征稅。(注意判斷)
實施期限:不超200天,計入保障總期限。(判斷)
(2)最終保障措施
提高關稅、純粹數量限制等形式;(注意單選判斷)
實施期限:4+6年。(注意判斷)
延期實施必須滿足:防止或補救仍有必要;相關國內產業正在調整;已履行對外磋商、通知義務;延長后的措施不嚴于此前措施。(注意多選)
*、反傾銷、反補貼針對價格歧視的不公平貿易行為;保障措施針對進口激增的情況(注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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