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念
1、含 義 通說認為,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都是以既遂為模式的,“既遂犯罪”稱為犯罪的完成形態。犯罪行為是一個過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為都能順利得以實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實現預期的目的。 (1)有的人為了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預備); (3)有的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犯罪中止)。 (4)相對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稱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5)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與犯罪的完成形態,合稱為(故意)犯罪形態。 2、要 點 (1)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只能出現在犯罪過程中,在犯罪過程以外出現的某種狀態,不可能形成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例如,某甲因與某乙有仇,而產生了殺害某乙的犯意,但經過反復考慮后打消了殺害某乙的犯意。由于僅有犯意并不構成犯罪,故犯意的產生不處于犯罪過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再如,某丙盜竊了某丁的財物,數日后又自動將所盜財物返還給某丁。這是犯罪既遂后所實施的行為,也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2)犯罪的未完成形態是在犯罪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停止下來所呈現的狀態,這種停止不是暫時性的停頓,而是結局性的停止,即該犯罪行為由于某種原因不可能繼續向前發展。因此,犯罪的未完成形態,是靜止的犯罪行為狀態,而不是運動的犯罪行為狀態。就同一犯罪行為而言,出現了一種未完成形態后,不可能再出現另一種犯罪形態。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不是就犯罪行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整體而言。不能認為一個人實施的一個犯罪中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態,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態。 (3)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過失犯罪沒有犯罪目的,不可能為犯罪實施預備行為;沒有出現危害結果時,不可能成立過失犯罪。所以,過失犯罪沒有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形態。由于過失犯罪沒有未遂,也沒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所以,對于過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而沒有既遂與未遂的問題。 (4)間接故意犯罪,也不可能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在沒有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也難以認定行為人有間接故意。所以,通說認為,間接故意犯罪不可能有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形態。基于同樣的理由,間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而沒有既遂與未遂的問題。 (5)一般認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與犯罪的完成形態的關系 1、犯罪的完成形態,是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基本形態;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則是犯罪的特殊形態。犯罪的未完成形態,都是犯罪行為在向完成形態發展的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而停止下來所呈現的形態。 2、故意犯罪是一個過程,其中又存在不同階段。階段是與過程密切相連的概念。過程是事物狀態發展變化的連續性在時間上、空間上的表現,任何事物從產生、發展到消亡就形成為過程。階段是事物發展過程中劃分的段落,也可以說,階段是一切事物發展過程中的具有不同特征、相互連接的具體過程。犯罪過程大體上可以分為犯罪預備階段與犯罪實行階段,犯罪的著手是實行階段的起點,犯罪行為的終了是實行行為完成的標志(但不等于是既遂標準)。犯罪預備階段與犯罪實行階段密切相連,前者是為后者做準備的階段,后者是前者的發展。處于預備階段的行為是預備行為,處于實行階段的行為是實行行為。只有在實行行為終了之后,才可能出現犯罪的完成形態;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態,既可能出現在預備階段,也可能出現在實行階段。 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與犯罪構成的關系 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以犯罪既遂為模式,在此意義上說,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但刑法也要處罰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故刑法總則對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進行了修正,形成了修正的犯罪構成。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雖然沒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以既遂為模式的犯罪構成,但符合了刑法總則所規定的修正的犯罪構成。因此,在總論中只討論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 但應注意的是,刑法分則也可能將犯罪未遂乃至犯罪預備直接規定為獨立的犯罪,從而使事實上的未遂犯與預備犯成為法律上的既遂犯。所以,犯罪的事實上未完成與法律上的未完成,并不等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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