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著手”與“既遂”的客觀標準
。1)著手形式標準:開始分則某條禁止的行為(實行行為),逼近客體、能造成結果的行為。 。2)實質標準,對客體(法律保護利益)能造成直接、緊迫危險的行為 (3)既遂:形式標準:實現分則某條基本犯罪事實的行為; 。4)實質標準:使客體(法律保護的利益)遭到破壞的行為 四、常見的預備行為 總則擴大規定的行為,不直接侵害客體的行為: (1)準備工具,如磨刀、買刀; (2)制造條件:如: (A)選擇、調查侵害目標 。˙)排除犯罪障礙 。–)勾結共犯 (D)商定犯罪計劃、方案 。‥)接近犯罪目標,跟蹤、尾隨、守候、接近被害人等。 五、犯罪未遂的種類: 。薄嵭薪K了的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病⒛芊傅奈此炫c不能犯的未遂。關于不能犯的爭議。通說:主觀說,以未遂論。 。、愚昧犯、迷信犯與不能犯未遂的區別。有常識錯誤、無操作錯誤。 六、中止犯與預備犯、犯罪未遂區別 是否具有自動性 1、自動:自主放棄犯罪,不以有悔悟之心為必要: 。1)接受勸說; 。2)害怕法律制裁、上天報應; 。3)雖然客觀失敗,本人主動放棄。 2、相對于“意志以外”掌握,沒有遭遇到足以阻止犯罪(使犯罪不能進行下去)的外界障礙。被動: 。1)嚴重生理、心理缺陷; (2)錯誤、錯覺、幻覺。 七、中止犯的時間性 1、犯罪過程中(包括①、預備、②、實行、③、實行完畢,及時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在犯罪過程沒有結束的情況下,危險犯既遂后(加重)結果發生前及時有效防止結果發生的,具有時間性,至少可成立結果加重犯的中止; 。、犯罪過程中因遭遇意志以外原因而告一段落、歸于未遂的,通常以未遂犯論。 。、自動放棄可重復加害行為的,可成立中止; 八、中止犯的客觀性、有效性 九、未完成罪的責任 1、預備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處罰(第22、23條); 2、“可以”從輕減輕(免除),“得減主義”而非“必減主義” 3、中止犯的處罰: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損害”:既遂結果之外的損害。 1、形態是故意犯罪進展的結局。根據進展程度和發生結局的原因不同,分為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即既遂,預備、未遂中止。 2、只對直接故意犯罪有意義。過失、間接故意,通常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沒有程度(完成與否)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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