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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律責任之國際法主體

作者:不明   發布時間:2010-03-03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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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家的管轄權與國家主權豁免

(一)國家的管轄權

國家的管轄權是國家對特定的人、物和事件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它以國家主權為根據,又是國家主權的最直接體現。管轄權是一國主權的具體行使。一般地,各國總是在與其利益有關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張行使管轄的權利以保護自身利益。由于國家間各個層面的交往和聯系,國家間的利益存在日益廣泛關聯和重疊。一國為保護其利益行使管轄權時,往往涉及他國的利益及他國由此主張的管轄權,因此管轄權問題成為國際法關注的重要問題。

在管轄權方面,國際法尚未形成有關管轄權的詳盡明確的法典。一般認為,國內法規定·國家實際行使管轄權的形式和范圍;而根據相互尊重主權的原則,國際法設定國家管轄權的可允許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協調。在國際法研究中,一般將國家實踐中的管轄權原則或管轄權類型,作如下劃分:

1、屬地管轄權。又稱屬地優越權,是指國家對于其領土及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進行管轄的權利,除非國際法另有規定。它有兩方面的含義:

其一是以領土為對象,即國家對其領土各個部分及其資源的管轄權利;

其二是以領土為范圍,強調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內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轄權利。

以領土為范圍的管轄權,在涉及與管轄權有關的行為或事實的發生地時,各國實踐和學者看法并不一致。主要有兩種:

一是行為發生地說,或稱主觀屬地管轄權,指某種行為在一國領土內發生即作為領土內行為,成為屬地管轄權的對象。它以行為發生地作為行使管轄權的依據。

二是結果發生地,或稱客觀屬地管轄權,指凡是某種行為的結果發生在一國領土內,或該行為的后果及于一國的領土,則該行為即視為領土內行為,適用屬地管轄原則。它以行為后果發生地作為管轄權的依據。實踐中,較多國家程度不同地兼采兩者。

屬地管轄權是現代國家行使管轄權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據,除非另有國際法規定,屬地管轄權相對于其他管轄權類型被認為具有優越權。同時,屬地管轄權的行使受國際法及國家承擔的相關國際義務的限制。如屬地管轄權不適用于領域內依法享有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或外國財產。

2、屬人管轄權。或稱國籍管轄權,是指國家對于具有其國籍的人,具有管轄的權利,無論他們是在其領土范圍內還是領土范圍外。除自然人外,國家行使屬人管轄權的對象在不同程度上還包括具有該國國籍的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獲得國籍的特定物。

對具有國籍的人的管轄是屬人管轄的最基本和主要的方面。在屬人管轄的依據方面,通常又分主動屬人管轄和被動屬人管轄兩類:前者也稱為加害人國籍管轄,它主張由加害行為實施者的國籍國進行管轄;后者也稱為受害人國籍管轄,它是指由加害行為受害者的國籍國進行管轄。對于通過依法注冊或登記而獲得國籍的特定物的管轄,可以從兩方面理解:

一是將此類特定物作為管轄的對象,那么這種管轄一般適用屬人管轄權;

二是將特定物的空間作為管轄范圍,此時的管轄一般類比屬地管轄權,但性質不同。實踐中,國際法對于不同特定物的管轄權規則不盡相同。各國國內法對于屬人管轄權范圍和程度的規定也有所不同。

3、保護性管轄權。保護性管轄權是指國家對于在其領土范圍以外從事嚴重侵害該國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為的外國人進行管轄的權利。

從國際實踐看,這種管轄權的行使一般基于兩個條件:

(1)外國人在領土外的行為所侵害的是該國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構成該國刑法規定之罪行或規定應處一定刑罰以上的罪行;

(2)該行為根據行為地的法律同樣構成應處刑罰的罪行。

保護性管轄權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現:

其一是上述行為人進人該受害國境內被依法拘捕和管轄;

其二是通過國家間對行為人的引渡實現受害國的管轄權。

4、普遍性管轄權。它是指根據國際法的規定,對于危害國際安全與和平及全人類利益的某些國際犯罪行為,不論行為人國籍及行為發生地,各國都有進行管轄的權利。目前,戰爭罪、破壞和平罪、違反人道罪、海盜罪等已被公認為國家普遍管轄權的對象。滅絕種族、販賣毒品、販賣奴隸、種族隔離、實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為也已被有關的國際條約確定為締約國合作懲治的罪行。

除相關國家間有特別協議或國內法有特殊,規定以外,國家的普遍管轄權只能在本國管轄范圍內或不屬于任何國家管轄的區域行使。實踐中,許多國家將普遍管轄權引入到國內法中,成為國家行使管轄權的一項原則和重要依據。

(二)管轄權的沖突和解決

由于各國適用的管轄權原則和規則不同,導致國家在主張和行使管轄權方面的重疊或對立。有時對一個事件會出現多個國家管轄權主張并立的情況。這種沖突不僅會在上述幾種不同類型的管轄權交叉時存在,而且由于某些行為本身的復雜性,同一種類型的管轄權主張也常常出現重疊問題。如同一行為人在不同行為地或結果發生地的持續行為,導致屬地管轄權主張的沖突。對于管轄權沖突的解決,由于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直接體現,而且其本身也非常復雜,涉及國內法的許多層面,因此,尚沒有形成解決或協調管轄權沖突的全面統一的國際法規則或制度。在國家實踐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1、國內立法中采用多種管轄權相互配合,盡量減少沖突的可能,增加處理沖突的靈活性;同時,比較結合其他國家有關法律,制定不同范圍的法律沖突適用規則,包括管轄權沖突時的適用規則。

2、通過多邊國際公約劃定締約國之間某些管轄權或協調管轄權沖突,包括確立有關國家的專屬管轄權(如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7條對公海碰船管轄的有關規定),或規定管轄權的優先順序(如1933年《美洲國家間引渡條約》第7條規定引渡時有管轄權國家的優先權順序),或協調有關管轄權規則(如 1968年《國際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及判決執行的公約》。但是,這些公約都是就某一事項或范圍的某種管轄權進行規定,而且有些公約也沒有得到廣泛參加。迄今,還沒有全面普遍地規范和解決一切管轄權事項的國際條約。

3、通過有關國家間的雙邊條約協商調整。大量的雙邊條約,在締約國之間就某個事項的管轄權作出協調規定(如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意大利共和國關于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第22條),包括國家管轄權沖突出現后通過外交及其他途徑的解決。
(三)國家主權豁免

1、國家主權豁免。國家主權豁免是指國家的行為及其財產不受或免受他國管轄。與國家的管轄權一樣,國家享有的這種非經自己同意,不受他國管轄的權利,同樣被認為是國家主權的體現,符合主權國家在國際關系中平等性和獨立性的特征。但國際法明確規定不得豁免的情況除外,如從事某些國際罪行的情況。

實踐中,國家主權豁免主要表現在司法豁免方面,其中包括:一國不對他國的國家行為和財產進行管轄;一國的國內法院非經外國同意,不受理以外國國家作為被告或外國國家行為作為訴由的訴訟,也不對外國國家的代表或國家財產采取司法執行措施。因此,在這個意義上,主權豁免又經常被稱為國家的司法豁免權。

2、國家豁免權的放棄。國家可以自愿地就其某種特定的行為或不行為接受外國法院的管轄,即對其某個方面或某種行為,放棄在外國法院的管轄豁免。這種放棄是國家的一種主權行為,必須是自愿、特定和明確的。一國不能通過本國立法來改變別國的豁免立場,也不能將一國對某一特定事項上的豁免放棄推移到其他事項上,或將一國的豁免放棄推移到另一國家上。

(1)豁免的放棄可以分為明示放棄和默示放棄兩種形式:前者是指國家或其授權的代表通過條約、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聲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語言文字表達就某種行為或事項上豁免的放棄。后者是國家通過在外國法院的與特定訴訟直接有關的積極的行為,表示其放棄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轄,包括國家作為原告在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正式出庭應訴、提起反訴或作為訴訟利害關系人介入特定訴訟等。

(2)國家在外國領土范圍內從事商業行為本身不意味著豁免的放棄。國家或其授權的代表為主張或重申國家的豁免權,對外國法院的管轄作出反應,出庭闡述立場或作證,或要求法院宣布判決或裁決無效,都不構成豁免的默示放棄。

(3)另外,國家對于管轄豁免的放棄,并不意味著對執行豁免的放棄。也就是說,即使國家放棄了管轄豁免,外國法院也不能因此當然地對該國國家財產實施扣壓、查封等強制執行措施。執行豁免的放棄必須另行明示作出。

3、國家主權豁免原則的發展。19世紀初,國家主權豁免的原則就已經在國際實踐中確立。但是,20世紀以來特別是二戰之后,國家大量地參與跨國貿易、金融、投資等商業活動,其交易對方包括了大量的外國自然人和法人。國家享有普遍的管轄豁免權,使得外國個人或法人在與國家進行交易中,處于不利地位。這被認為有悖商事主體平等原則,影響國際商業活動的正常發展。因而,誕生于19世紀末的限制豁免主義理論逐漸得到發展。該理論主張將國家行為分為商業行為(管理權行為、非主權行為)和非商業行為(統治權行為、主權行為),認為國家的商業行為不應享有豁免權,從而將傳統上對國家一切行為和財產的豁免原則或主張稱為絕對豁免主義。

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觀點已逐漸得到越來越多國家和學者的接受。實踐中,一些國家的國內立法及某些區域性的條約,也不同程度地采納了限制豁免的原則,但各國的觀點和做法尚不完全一致。

聯合國大會2004年通過了《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該公約也采取了限制豁免主義的立場。雖然其距離最后生效,可能還需要較長的時間。、但是,其中體現出了強烈的限制主義的傾向,其第三部分特別規定了“不得援引國家豁免行為的判斷標準”,列舉了不應享有豁免的8種情況,特別值得關注。

所以,國家主權豁免原則仍在發展,特別是其中對國家從事商業性質活動不予豁免的國際法規則,正在討論和形成中。在這一領域,限制豁免的原則逐漸得到了多數國家支持。然而,在國際社會就此達成有拘束力的條約,以明確和完善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具體范圍和規則之前,傳統的主權豁免原則仍然被認為是一項有效的國際習慣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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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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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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