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統計師考試輔導統計指數(2)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11-16 11:47:05
總指數及其編制方法
1. 綜合指數的編制方法
(1) 總指數的綜合形式,即綜合指數。它編制計算的特點是:先綜合,后對比。它編制的要點是:將不能直接加總的研究對象,通過一定的方式形成可以加總、對比的總量指標后進行對比,計算總指數。比如:
一種商品價格指數= 
p0表示商品報告期價格, p0表示基期價格。
價格的綜合指數反映多種商品價格變動情況,可從商品銷售量不變只有價格變量計算銷售總額編制價格綜合指數。比如:

式中 表示的是銷售量。
計算綜合指數,用以對比的總量指標一般由兩類因素指標構成:一是所要研究其變動的指標,稱為指數化的指標,另一類便是將不可直接相加的指數化指標轉化為可以直接相加對比的總量指標的同度量因素。
編制綜合指數時,必須解決好兩個基本問題。
第一, 確定同度量因素,對復雜總體進行綜合;
第二, 將同度量因素固定在某一時期,消除同度量因素的影響。
(2) 數量指標綜合指數的編制
以綜合形式計算數量指標的總指數,稱為數量指標綜合指數。
在計算數量指標綜合指數時,以能夠使數量指標過渡到可以相加的質量指標為同度量因素,并通常將其固定在基期的水平上。數量指標綜合指數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表示數量指標的綜合指數; q1表示報告期數量指標; q0表示基期數量指標; p0表示基期的質量指標。
現以商品銷售量總指數的編制為例,說明數量指標綜合指數的編制方法。
(3)質量指標綜合指數的編制
以綜合形式計算質量指標的總指數,稱為質量指標綜合指數。比如價格綜合指數、單位成本綜合指數等就是質量指標綜合指數。
在計算質量指標綜合指數時,以能夠使質量過渡到可以相加的數量指標為同度量因素,并通常將其固定在報告期的水平上,質量指標綜合指數計算公式如下:

編制綜合指數的一般原則:一般來說,編制質量指標指數,宜采用報告期數量指標為同度量因素;與此相對應,編制數量指標指數,則宜采用基期質量指標為同度量因素。
現以商品價格綜合指數的編制為例,說明質量指標綜合指數的編制方法。
(4)其他綜合指數編制方法
①拉氏指數:德國經濟學家拉斯貝爾提出。
拉氏指數將同度量因素固定在基期,得到拉氏價格指數和物量指數的公式如下:

指數體系及其因素分析
綜合指數體系因素分析
(1) 指數體系的概念:從廣義上說,指數體系是由若干個經濟上具有一定聯系的指數所構成的一個整體。從狹義上講,指數體系是指經濟上具有一定聯系,且具有一定的數量對等關系的三個或三個以上的指數所構成的一個整體。
(2) 指數因素分析方法:指數因素是利用指數體系,對現象的綜合變動從數量上分析其受各因素影響的方向、程度及絕對數量。
按分析對象的范圍大小不同,可以分為簡單現象因素分析和復雜現象因素分析;按影響因素的多少不同,可分為兩因素指數分析和多因素指數分析。
(3) 指數因素分析法的步驟:
① 確定分析的對象和影響因素;
② 確定分析對象指標和影響因素指標,并列出其關系式;
③ 建立分析指數體系及絕對增減量關系式;
④ 分析各因素變動對對象變動的影響。
(4) 綜合指數體系分析:若分析的對象是復雜總體,應采用反映多項事物綜合變動的指數體系,即綜合指數體系。
若分析的對象是復雜總體,應采用反映多項事物綜合變動的指數體系,即綜合指數體系。該指數體系可以表示為:

就絕對增減量水平,其關系式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