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一、重點罪名 ⒈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18條加重犯→⑶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⑷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⑸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司法解釋:(1)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2)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協助行為)。 偷越,非法出入國邊境。不具備合法出入境資格而出入境,危害國國(邊)境管理秩序的,實質非法,包括,用假證件欺騙出入境;用(虛假理由、證件欺騙)辦理的出境證件出入境。(移民目的卻以留學o旅游o考察o勞務輸出等理由) ⒉運送他人愉越國(邊)境罪。 二、普通罪名 ⑴騙取出境證件罪→為組織偷越國邊境而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旅游等名義騙取。 ⑵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排斥適用偷越國邊境的幫助犯。⑶偷越國(邊)境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重點罪名 ⒈倒賣文物罪→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 ⒉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對象:未發掘出土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清代以前o近代(辛亥革命后)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遺址和紀念地。 二、普通罪名 ⑴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特別類型。 ⑵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當然包含搶劫行為,若與盜竊o搶奪o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想象競合擇一重。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一、重點罪名 ⒈非法組織賣血罪→非法控制多名供血者抽取體內血液出賣的行為→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造成傷害的,以傷害論處,其傷害應為重傷。 ⒉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業務過失犯。 ⒊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與的界限;事診療活動是否具有非法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336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⑴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⑵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⑶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⑷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⑸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非法行醫罪應具有“行醫”的形式。即使用“醫術”之名為他人診療疾病,如果沒有使用醫術的名義,不成立本罪,如鄉間神漢巫婆使用采用跳大仙、念咒語、驅鬼神等迷信方式為他人“治病”,不是非法行醫,如果以此騙人錢財的,可構成詐騙罪。 §一般應具有“常業性”,即以非法行醫為業或以此為生活主要來源,如開辦診所或游走江湖非法行醫,若缺乏常業性,不成立本罪,如村民甲以種地為業,有時利用祖傳的治療肝炎的偏方為周圍群眾看病,收取少量謝金和禮物,不構成非法行醫罪。再如某醫院護士,偶然受朋友之托私自為他人做人工流產手術,因無手術經驗,導致大出血死亡,也不具有常業性行醫的特征,不構成非法行醫罪,也不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因為不在正常的醫療活動中,缺乏業務性質,不宜定醫療事故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普通罪名 ⑴強迫賣血罪;⑵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一、重點罪名 ⒈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⒉盜伐林木罪→非法占有為目的盜伐他人所有、承包的林木。與盜竊罪的界限:將國家、集體、 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⒊濫伐林木罪→⑴無證采伐(本單位或本人所有的林木);(2)有證但違規采伐或超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3)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認之前,擅自砍伐林木。 二、普通罪名 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在廢物處理排放中o違反環保法。 ⑵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⑶非法狩獵罪→禁漁區o禁漁期o禁用工具→時間o地點o方法是要素。 ⑷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一、 重點罪名 ⒈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出售目的,(1)為出售而購買、持有的,是販賣行為。 (2)運輸,販運行為。為自吸而持有、攜帶的,非法持有毒品。 (3)“運輸”,指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將毒品由“此地移動到彼地”。從此地到彼地應有相當的距離,如從甲城市轉移往乙城市,從甲鄉鎮轉移往乙鄉鎮,從毒品的批發地轉運到外地。如果距離過短,如在同一城區內由甲房屋轉移到乙房屋的,就不能以運輸論。查明具有販賣目的的,以販賣毒品罪論處,無法查明毒品來源和用途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 (4)共犯,介紹買賣的,以販賣共犯論。 ⒉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1)對毒品,掩飾、隱瞞的,本罪。 (2)毒贓,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競合。掩飾隱瞞來源、性質的,洗錢,對現金的隱匿,本罪。 (3)共犯,事先通謀。 3.非法持有毒品罪 “持有”不僅限于隨身攜帶、占有,還包含支配、管理、儲存,如置于家中、藏于野外。與窩藏毒品毒贓罪的區別:非法持有來源不明之毒品的,屬于非法持有;來源于毒品犯罪之毒品的,屬于窩藏毒品。非法持有他人非法持有(來源不明)之毒品的,構成共犯。 §與窩藏毒品毒贓罪的區別:非法持有來源不明之毒品的,屬于非法持有;來源于毒品犯罪分子之毒品的,屬于窩藏毒品。非法持有他人非法持有(來源不明)之毒品的,構成共犯。 §與販賣、運輸毒品的區別:非出售、販運意圖。 二、普通罪名 ⑴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⑵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⑶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⑷強迫他人吸毒罪;⑸容留他人吸毒罪。 3、毒品再犯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一、重點罪名 ⒈組織賣淫罪;⒉強迫賣淫罪;第358條,加重犯→加重犯:強奸后迫使賣淫,與迫使賣淫的關聯性。 (1)組織,是指控制、管理三人以上從事賣淫的行為。(2)“他人”,既指女人,也包括男人。(3)“賣淫”,以錢財為對價的性行為。包括異性間和同性間的賣淫。 (4)罪數:組織賣淫可包容同時伴隨的強迫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一罪。(5)協助組織賣淫,獨立罪名o正犯行為,排斥組織賣淫幫助犯(共犯)適用。 ⒊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⑴不以營利目的為必要,⑵與引誘幼女賣淫罪的區別,不同種數罪;引誘幼女賣淫與介紹的區別?已有賣淫經歷和意愿幼女。(3)關聯罪:與組織賣淫o協助組織賣淫的區別:“組織”行為是否成立。來源:考試大 ⒋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區別:賣淫嫖娼中發生之奸淫賣淫幼女。“明知”幼女的認定:知道或應當知道。 5.傳播性病罪→身份犯:患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中發生。 第九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一、重點罪名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主觀:牟利目的,目的犯。關聯罪:傳播淫穢物品罪o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故意犯,沒有此目的。 §客觀:傳播:含網絡傳播,如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 二、普通罪名 ⑴傳播淫穢物品罪;⑵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 記述構成要素與規范構成要素:淫穢、淫亂、猥褻、侮辱等需價值判斷才能確定含義的要素。 故意的認定:有事實層面認識即可認定故意。不需要有“性質”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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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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