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分則第六章第二節(jié)) 第一節(jié)擾亂公共秩序罪 一、重點罪名 ⒈妨害公務罪:(1)行為類型;(2)想象競合→暴力妨害公務之公務員重傷o死亡的,擇一重罪;(3)數(shù)罪并罰→走私中抗拒稽查的,以走私和妨害公務數(shù)罪并罰;(4)加重犯→A販運毒品暴力抗拒稽查的;B組織、運送偷越國邊境抗拒稽查的。 ⒉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包括冒充親屬。招搖撞騙數(shù)額巨大的,按詐騙定罪處罰,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同。 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o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1)偽造包含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有形偽造→為制作(公文)權限者制作;無形偽造→有制作權限人制作內(nèi)容不實的(公文)。 (2)程度:達到足以使人認為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即可,不必要求主體(制作機關的名稱)完全一致。 (3)買賣:出售或購買;買賣的對象:不限于真實的……,但需完整足以使人認為……即可。 (4)盜竊、搶奪、毀滅的公文等,必須是真實的,不包括偽造的。 (5)牽連犯:用于詐騙犯罪活動的,通常認為是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 ⒋聚眾斗毆罪→(1)保護客體是公共秩序,不以造成輕傷結(jié)果為必要;2、行為→首要分子之組織、指揮、策劃行為+積極參加行為;(3)不以實際發(fā)生爭斗為必要;(4)致人重傷死亡→轉(zhuǎn)化犯→直接責任人+首要分子。(5)必要的共犯。 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1)黑社會組織之組織、領導、參加行為構成本罪,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數(shù)罪并罰。(2)控制性取得:官員庇護或暴力有其一即可。 ⒍賭博罪:(1)聚眾賭博: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從中抽頭漁利;(2)賭博為業(yè),經(jīng)常賭博,以賭博所得為重要收入來源。目的犯: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yè)→常業(yè)犯→其一構成要件可涵蓋數(shù)行為。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抽頭漁利數(shù)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賭資數(shù)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參賭人數(shù)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二、普通罪名 ⑴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限于“印章”。⑶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來源:考試大 ⑷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獲取含竊取行為。⑸非法生產(chǎn)、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⑹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國家事務o國防建設o尖端科技→重要信息系統(tǒng)。 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技術手段破壞:操作刪除數(shù)據(jù)o傳播病毒→系統(tǒng)破壞的結(jié)果。來源:考試大 ⑻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⑼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⑽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的恐怖信息罪; ⑿尋釁滋事罪; 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⒁傳授犯罪方法罪; ⒂聚眾淫亂罪(公然性);⒃誘末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淫亂:規(guī)范要素。 ⒄盜竊、侮辱尸體罪→故意殺人后轉(zhuǎn)移尸體、碎尸滅跡的,為事后之不可罰行為; ⒅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指開設營業(yè)性賭博場所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建立賭博網(wǎng)站,或者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開設賭場”。參與網(wǎng)絡賭博的行為,仍屬于賭博行為。 第二節(jié)妨害司法罪 一、重點罪名 ⒈偽證罪;(1)主體→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2)在刑事訴訟中,排除其他訴訟的偽證;(3)虛假:是指故意違反本人經(jīng)驗、記憶且客觀真實的情況不一致。如將傳聞陳述為目睹的事實。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情節(jié)。被告人、嫌疑人就本人利害情節(jié)作虛假陳述,不犯罪 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幫助當事人,意味著不包括當事人本人為自身的利害關系而毀滅、偽造證據(jù)的行為→期待不可能。當事人,也包括非刑事訴訟當事人。 ⒊窩藏、包庇罪的認定:(1)窩藏,幫助罪犯逃匿。(2)包庇,A作假證明幫助罪犯逃避刑事追究;B在機關查禁時,為賣淫嫖娼通風報信。不包含→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行為。→其他相似犯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o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o偽證罪o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o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o徇私枉法罪o放縱走私罪o私放在押人員罪。(3)事先通謀是共犯;(4)知情不舉不構成本罪。 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修正案修正⑴違法所得及其收益; “犯罪所得”,指通過犯罪行為直接獲取的財物及財產(chǎn)性利益;犯罪所得“產(chǎn)生的收益”,指犯罪所得產(chǎn)生的孽息以及通過利用犯罪所得投資、經(jīng)營獲得的財產(chǎn)和財產(chǎn)性利益。⑵掩飾隱瞞其性質(zhì)和來源。⑶與財產(chǎn)罪共犯的區(qū)別,不包括本人的犯罪所得。⑷與洗錢罪、窩藏毒品毒贓罪的關系。因為修正案六對本罪的手段抽象為“掩飾、隱瞞”,對本罪的對象抽象為“犯罪所多及其收益”,使本條擴張成為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zhì)、來源行為的普遍性規(guī)定,與洗錢罪和窩藏毒品毒贓罪的規(guī)定形成一般與特殊的關系。 §涉贓車行為的認定。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12條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⑴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⑵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⑶修改發(fā)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⑷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⑸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⑹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明知”的認定。行為人實施上述涉贓車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屬于“明知”:⑴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⑵發(fā)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有明顯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⒌脫逃罪:主體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法被關押的無辜者,不構成本罪。行為:非法脫離被關押狀態(tài),包括押解途中。 二、普通罪名 ⑴妨害作證罪:阻礙證人作證或指使證人作偽證→指使他人作偽證,正犯行為,排斥教唆犯適用 ⑵擾亂法庭秩序罪;→①聚眾擾亂;②毆打司法人員 ⑶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情節(jié)嚴重,①隱匿、轉(zhuǎn)移、毀損財產(chǎn),②致使無法執(zhí)行。 ⑷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財產(chǎn)罪→盜竊本人被交警扣押的車輛,因不能認定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成立盜竊罪的,可成立本罪。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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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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