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則第二章) 第一節重點罪名 §公共安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財產――與侵犯人身、毀壞財物的競合來源:考試大 ⒈放火罪、失火罪 ⒉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正條類型:第114條o第116條o117條o118條危險犯o第115條o第119條結果加重犯。 §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罪、爆炸罪與傷害、殺人罪的區別: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⒊破壞交通工具罪→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具體危險→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傾覆危險。 ⒋組織、領導、參加怖組織罪→實施其他罪的數罪并罰; 劫持航空器罪→暴力控制飛行中的航空器→飛行中:自關閉艙門時到開啟艙門時止。跨國犯罪的屬于國際罪行→普遍管轄。 ⒌第127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第128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⒍重大責任事故罪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⑴主體修正從事生產作業人員;另生產、作業的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1)與生活過失的界限;(2)與其他事故型犯罪的關系:危險物品肇事罪、過失爆炸。 ⒎交通肇事罪:(1)結果加重犯:逃逸致人死亡;(2)與重大責任事故的區別:違反的規章或認定過失的標準不同。 過失犯罪的認定與適用 例:甲是某搬運場司機,在搬運場駕車作業時違反操作規程,不慎將另一職工軋死。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2005年真題,單選) A. 按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理B. 按交通肇事罪處理;C. 按重大責任事故罪處理D. 按意外事件處理來源:考試大 (1)過失判斷:違反造作規程,即暗示具有過失排除D意外事件。 (2)法律適用:法條競合特別規定優先,排除A. (3)“違反操作規程”而非交通規則,選C排除B. 第二節普通罪名 ⒈爆炸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 ⒉資助怖組織活動組織罪; 劫持船只、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⒊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與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在結果要件上不同。 4.丟失槍支不報罪,故意犯o不作為犯o→結果→超過(故意認識范圍的)客觀可罰要素。 5.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之危險品肇事→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區別。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不作為犯o身份犯→有報告職責人。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區別。 |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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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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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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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班 |
61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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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班 |
28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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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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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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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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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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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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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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