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房地產經紀人相關知識考試輔導:拾金不昧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9-07 10:13:57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拾金不昧】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解釋】本條是關于拾金不昧的規定。
對返還遺失物是拾金不昧還是獲取報酬,有不同立法例。例如,德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條規定了償還費用:拾得人出于保管或保存遺失物的目的,或出于查明有權受領人的目的而支出拾得人依當時情況認為必要支付的費用者,得向有權受領人請求償還之。第九百七十一條規定了拾得人的報酬:1.(1)拾得人得向有權受領人請求拾得人的報酬。(2)遺失物價值在1000馬克以下者,其報酬為5%,超過此數部分,依價值的3%,關于動物,依價值的3%。(3)如果遺失物僅對受領人有價值的,拾得人的報酬應按公平原則衡量確定之。2.拾得人違反報告義務,或在詢問時隱瞞遺失物的,上述請求權即告消滅。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了拾得人的留置權:拾得人可基于費用償還請求權與報酬請求權對遺失物實施留置。第九百七十八條規定在公共行政機關或者交通機構中拾得:拾得人為該機關或該交通機構的公務員,或拾得人違反交存義務時,無此請求權。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1)遺失物交與失主的,拾得人有請求賠償全部費用及適當拾得報酬的權利。(2)住戶人、承租人或公共場所管理機關在其住宅內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無拾得報酬請求權。日本遺失物法第三條規定了費用負擔:遺失物的保管費、公告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受物品返還的人或取得物品的所有權而將其領取的人負擔。第四條規定了酬勞金:受物品返還的人,應向拾得者給付不少于物品價格5%、不多于物品價格20%的酬勞金。但國庫或其他公法人不得請求酬勞金。第九條規定了拾得人的權利喪失:因侵占遺失物或其他準用本法規定的物品而受處罰的人,及自拾得之日起7日內不辦理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手續的人,喪失首領第三條費用及第四條酬勞金的權利及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權利。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八百零五條規定:遺失物拾得后6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于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后,應將其物返還之。拾得人對于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十分之三之報酬。我國刑法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有人主張拾得人應獲得報酬,遺失物所有人不支付酬金的,拾得人享有留置權。物權法未采納這種意見。路不拾遺、拾金不昧是崇高的道德風尚,立法要有價值取向,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拾得人因拾得遺失物、尋找遺失物丟失人、保管遺失物而實際支付的費用,可以按無因管理請求遺失物所有人償還。無人認領的,由公安機關在上繳國庫前支付。
拾得人隱匿遺失物據為己有的,構成侵犯所有權。遺失物所有人可以請拾得人償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拾得人繳出。拾得人喪失報酬和費用請求權。拾得人將數額較大的遺失物占為己有,拒不交出的,構成犯罪,依刑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