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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概論法律類筆記第十二章

作者:   發布時間:2009-04-13 10:10:0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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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一、反壟斷法概述:

  1、壟斷的含義:指經營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競爭的違法行為。

  2、壟斷的特征:壟斷的客觀方面是壟斷行為而非壟斷結構

  壟斷的主體是經營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壟斷的主觀方面是牟取超額利益

  壟斷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競爭

  壟斷具有違法性

  3、反壟斷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規制壟斷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反壟斷關系。

  它又可分為壟斷行為規制關系和反壟斷體制關系。

  4、反壟斷法的定義:是調整在國家規制壟斷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壟斷行為:

  1、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1)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依據:市場份額和市場份額標準

  市場行為和市場行標準

  其他

  (2)相關市場:

  含義:是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之間豐在競爭關系的、所有產品和服務市場。

  表現:

  種類上的相關市場:指能夠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發生競爭關系的、同類和替代的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包括同類產品和服務市場、替代產品和服務的市場。

  空間上的相關市場:指在能夠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發生競爭關系的同類和替代產品和服務所分布的空間范圍內的市場。

  時間上的相關市場:指能夠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發生競爭關系的同類和替代產品和服務的、符合測算要求的時間范圍內的市場。

  (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含義: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所實施的妨礙競爭的行為。

  分類:可分為阻礙性濫用和剝削性濫用

  阻礙性濫用: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實施的、以限制和排除同業競爭者、維持和提高自身市場地位為直接目的的市場行為。具體表現有:掠奪性定價、過剩生產、獨家交易、強制交易、拒絕交易和搭售、差別待遇等

  剝削性濫用: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實施的、以獲取超利潤為直接目的的市場行為。主要表現有:壟斷高價、壟斷低價,并且強制交易、獨家交易、差別待遇也可用作剝削性濫用的具體形式。

  危害:(對他人)掠奪社會資財,侵犯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

  (對制度)踐踏平等交易規制,破壞公平競爭秩序。

  (對社會)效率低下,損失社會整體福利,阻礙社會進步。

  (對政府)“俘獲政府”,左右政府的市場規制法律和政策。

  2、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1)概念:指經營者為限制競爭而達成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

  (2)特征: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經營團體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客觀方面是合同、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目的和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競爭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需要有特定的市場條件

  (3)類型:

  a.不同形式的聯合:經營者之間限制競爭的協議

  經營者團體的決議

  經營者之間其他協同一致的經營行為

  b.不同內容的聯合:市場價格聯合,即統一確定、維持或者變更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行為。

  市場額度聯合,即統一確定、維持和變更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的行為。

  市場區域聯合,即統一確定、維持和變更分割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或得服務的地域范圍的行為。

  技術聯合,即統一確定、維持和變更限制購買或者開發新技術、新設備的行為。

  其他聯合,其他排隊、限制競爭的聯合限制競爭的行為。

  c.在產業鏈上不同關系主體間的聯合:橫向聯合和縱向聯合

  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固定價格、劃分市場、聯合抵制、其他方式

  固定價格:是指處于產業鏈同一環節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確定、維持或者改變價格的行為。

  劃分市場:是指處于產業鏈同一環節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劃分其產品與服務的地區市場或市場的行為。

  聯合抵制:是處于產業鏈同一環節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拒絕與特定交易相對人交易的行為。

  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限制轉售價格、獨家交易、特許協議等。

  (4)動因: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參與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有助于減少經營者的生產、交易成本,提高或維持較高的銷售價格,從而有助于經營者提高利潤率。

  (5)利弊:

  利:有助于減少經營者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市場競爭。

  弊: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從根本上排除了相互間的競爭。而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對市場競爭機制的影響具有雙重性。(因此,各國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均予規制,其中,對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一般是一概禁止,而對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則分清不同情形,有條件地允許、限制或禁止。)

  3、經營者集中行為:

  (1)概念:指經營者通過合并、收購、委托經營、聯營或控制其他經營者業務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經營者經濟力,提高市場地位的行為。

  (2)特征:經營者集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經營者集中行為目的和后果是迅速集合經濟力,提高市場份額,提升市場地位,對市場競爭和經濟發展利弊互現

  經營者集中行為屬于市場行為中的組織調整行為,具體方式包括經營者合并和不形成新經營者的股份或資產收購、委托經營或聯營、業務或人事控制等。

  (3)類型:

  a.經營者合并: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合為一個經營者,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根據合并后原經營者主體資格存續與否,可分為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

  根據參與合并的經營者在產業鏈上的關系,可分為橫向合并、縱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b.經營者控制:指經營者通過收購、委托經營、聯營和其他方式而控制其他經營者,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根據獲得控制經的途徑可分為三類:一是經營者收購其他經營者的部分股份或資產享有股權或資產所有權則獲得的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二是經營者通過受托經營、聯營等方式享有經營權而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三是經營者通過享有債權而獲得的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

  根據控制的內容可分為財產型控制、業務型控制和人事型控制三類。

  根據控制與被控制的經營者所處的產業鏈關系可分為三類:橫向控制、縱向控制和混合控制。

  (4)動因:經營者集中特別是經營者合并可以為經營者帶來下列利益:一是經營者集中會帶來規模經濟效益。二是經營者集中可以減少競爭對手、提高市場份額。三是經營者特別是合并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四是可以通過交易內部化降低交易成本。五是還可能有助于國家調整和完善產業結構。

  (5)利弊:

  利:(也就是上面的動因)

  弊:經營者集中行為可能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對外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對內損害消費者權益。如果放任經營者集中,會降低反壟斷規制的經濟社會效益。

  4、行政性壟斷行為:

  (1)概念:指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2)主體:地方政府及各級政府部門

  (3)方式:

  行政性強制交易:指地方政府及各級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買賣其指定的商品或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

  行政性限制市場準入: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經營者的市場準入或者正常的市場流通,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行政性強制經營限制競爭: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法律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最后,也不排除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即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妨礙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規范有序的市場體系,損害公平競爭環境的行為來限制市場競爭。

  (4)成因:

  體制成因:我國在從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過渡到國家適度調控和規制的現代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高度集權的特征在逐漸弱化的趨勢下仍將在較長時期內以各種形式體現在體制之中。

  機制成因:我國現存的諸多利益機制的驅動。

  法治成因:立法難以擺脫政府主導的窠臼并且執法權又在行政機關。

  觀念成因:行政中心觀念和權力本位思想濃厚,以人為本、尊重公民權利的意識淡薄,直接和間接地導致了形形色色的行政性壟斷行為。

  (5)危害:

  破壞統一市場、限制公平競爭,阻礙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美。

  與民爭利,侵犯民權,助長、維護和強化行政腐敗,毒化社會風氣,

  強化官本、忽視民本,破壞社會主義政治民主和制度文明。

  (6)規制途徑:

  進一步完美我國經濟和政治體制(就體制而言)

  修正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福利機制(就機制而言)

  制定《反壟斷法》,建立健全立法備案與審查制度,修訂與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就法治而言)

  三、反壟斷執行與適用:

  1、反壟斷法的主體制度:

  (1)反壟斷法執行主體的概念:指反壟斷法執行職責的承擔者和相應權力的享有者。

  (2)類型:按其職責可分為主管機構和顧問機構

  按其地位或層次可分為隸屬于政府首腦和隸屬于政府部長兩個層次

  按其內部領導體制可分為委員會制和首長制

  (3)職責:特定行為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競爭狀況監控、制定行為規則

  (4)權力:調查權、許可權、制裁權、一般調研權、規則制定權、起訴權

  (5)地位:反壟斷法執行主體,無論主管機構還是顧問機構、直屬政府首腦還是隸屬于政府部門,都享有很高的地位。具體體現為:機構的層次高、機構的權力大、官員的專業性強。

  (6)一般特征:法定性、權威性

  2、反壟斷法執行的基本路徑和原則:

  (1)基本路徑:結構主義規制(以日本美國為代表)

  行為主義規制(以德國、法國和歐盟為代表)

  (2)原則:

  本身違法原則:指為規制限制競爭行為,在適用法律、判斷其違法性時,對一旦發生即會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的限制競爭行為,只要確認該行為發生即認定其違法,且不再考慮其他因素。

  合理原則:指為規制限制競爭行為在適用法律、判斷其違法性時,對于對市場競爭損害的發生與否和損害的大小并不確定的限制競爭行為,既要確認該行為是否發生,還要確認和考量行為人的市場地位、經濟實力,行為的目的、方式和對市場競爭所造成的損害后果等諸多因素。

  3、反壟斷法執行的一般程序:啟動、調查、審議、決定、執行

  4、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

  (1)概念:即內國反壟斷法效力范圍超越國家領土,適用于對內國市場競爭產生影響的壟斷行為的現象

  (2)緣起和發展:這種制度源于1945年美國鋁公司壟斷案。其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很多沖突。歐盟委員會確立的效果原則、履行地原則和單一經營者原則是對反壟斷法域外效力制度的重要發展。

  5、反壟斷法適用除外:

  (1)含義:指在規定反壟斷法適用范圍和適用反壟斷法時,將符合特定條件的領域、事項或行為作為例外而不適用反壟斷法基本規定的一項制度

  (2)條件:

  實體要件應當符合有利于國家整體利益,即國家的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

  程序要件,主要是應當履行登記、許可程序。

  (3)范圍:特殊主體的特定行為

  非特殊主體特定情形下的特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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