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財政法律制度 一、財政與財政法概述: 1、財政的一般原理: (1)財政的概念:指國家和其他公共團體為滿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資財的活動的總稱。 (2)財政的特征: 基本特征:財政的主體是國家,以國家的強制力為保障。財政活動以法律為依據,促進國家實現自身職能 財政的目的是滿足公共欲望,實現公共需要 財政內容包括財政收入、支出、管理三個部分,并圍繞公共欲望這一中心展開。 引申特征:強制性、非營利性、永續性 (3)財政的職能:分配收入(最原始、最基本職能)、配置資源、保障穩定 2、財政法的概念: (1)概念:是調整在國家為了滿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資財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資財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財政關系。 (3)特征:國家主體性、法域特定性、調整對象的獨特性 3、財政法的地位:財政法是經濟法的部門法,并且是經濟法的宏觀調控法中的重要部門法 4、財政法的體系: (1)概念:是指財政法的各類法律規范所組成的和諧統一的整體。它應當是內外協調的,即對外要求財政法與其他部門法要和諧共處,對內要求組成財政法的各類法律規范要協調互補。 (2)財政法體系構成: 廣義:預算法(財政法的核心法)、稅法、國債法、政府采購法、轉移支付法 狹義:不包括稅法的財政法體系 二、預算法律制度: 1、預算與預算法概念: (1)預算的概念:指國家預算,是國家對會計年度內的收入和支出的預先結算,包括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 (2)預算法的概念:是調整在國家進行預算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前兩者的關系:兩者是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關系,預算活動作為預算法予以規范的對象,必須依預算法來進行。 預算作為一種法律文件,是一種廣義上的預算法,在特定的時期具有法律約束力。 (4)預算法的地位:在財政法的體系中,預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預算法》是我國財政法規范性文件體系中的一部至為重要的法律。 (5)預算體系的組成:我國的預算分為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共有五級。 2、預算管理職權的劃分: (1)預算管理體制概念:指國家機關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在預算管理職權方面的劃分。 (2)我國《預算法》對預算管理職權的劃分的規定: a.各級權力機關的預算管理職權: 各級人大:審查權、批準權、變更撤銷權(注意: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由于不設立人大常委會,因而其職權中還包括由人大常委會行使的監督權) 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權、審批權、撤銷權 b.各級政府機關的預算管理職權:編制權、報告權、執行權、決定權、監督權、變更撤銷權(注意:鄉級政府是前四種) c.各級財政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編制權、執行權、提案權、報告權 3、預算收支的范圍: (1)預算收入形式包括:a.稅收收入b.依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c.專項收入d.其他收入 依分稅制要求,預算收入按稅種劃分,可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關于預算外資金的問題:它雖未納入國家的預算管理,但屬于國家財政性資金 (2)預算支出形式包括:a.經濟建設支出(主要部分)b.教、科、文、衛、體等事業發展支出c.國家管理費用支出d.國防支出e.各項補貼支出f.其他支出 4、預算管理程序:即國家在預算管理方面依序進行的各個工作環節所構成的有秩序活動的總體,在廣義上由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決算的編制和批準四個環節組成。 5、預算與決算監督:指對各級政府實施的預算與決算活動進行的監督,可分為立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政府專門機構監督(主要是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6、違反預算法的法律責任:指預算法主體違反預算法規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我國《預算法》對此的規定有擅自變更預算的法律責任、擅自動用庫款的法律責任、違法進行預算收支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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