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宏觀調控法 第六章 宏觀調控法基本原理 一、宏觀調控法概述: 1、宏觀調控的含義:指政府為實現社會總需求與社會總供給之間的平衡,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增長,而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社會經濟運行的調節與控制。 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宏觀調控: 第一,宏觀調控的主導一方是政府。 第二,宏觀調控的基本目標是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均衡。 第三,宏觀調控的調控手段是綜合性的。 2、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及特征: (1)調整對象:是宏觀調控關系,是國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運行進行規劃、調節和控制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主要包括計劃調控關系、財稅調控關系、金融調控關系、產業調控關系、儲備調控關系、涉外調控關系等七大類宏觀調控關系,它們也可以合并為計劃、財稅、金融三大類調控關系。 (2)特征:都屬于經濟關系范疇、都體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特征、在各類宏觀調控關系中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之間存在著命令與服從的關系,有時也存在著調整、合作的關系。 3、宏觀調控法的概念和體系: (1)概念:指調整宏觀調控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管理宏觀經濟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2)體系:包括計劃法、財稅法、金融法三大部分。 4、宏觀調控法產生和發展的必要性: (1)是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 (2)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3)是國家經濟管理職能轉變的需要。 二、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 1、宏觀調控法基本原則定義:是在宏觀調控法的制定、執行以及主體參加宏觀調控下的具體經濟活動中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各項宏觀經濟法律制度和全部規范的總的指導思想。 2、宏觀調控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1)總量平衡與結構優化原則:即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價值總量平衡,國民經濟各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達到最優化。 (2)政府調控法定原則:即政府的宏觀調控應控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 基本要求(三個“法定”):調控主體資格法定、宏觀調控權力法定、政府調控方式與程序法定 (3)政府調控適度原則: 三層含義:政府調控不得沖擊和削弱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應當促進和保護市場調節功能的充分發揮。 政府調控必須尊重客觀經濟規律,依法進行干預。 政府調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預經濟組織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4)注重調控效益原則:即宏觀調控法通過調整宏觀調控關系,目的就是要激勵、促進和保護宏觀經濟利益的提高。 三、宏觀調控法的調控方法: 1、宏觀調控法的調控方法定義:指對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施加有影響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總稱。 2、以宏觀經濟政策業務范圍為基礎確立的調整方法: (1)財政政策調控方法(2)貨幣政策調控方法(3)產業政策調控方法(4)價格政策調控方法(5)對外經濟政策調控方法 3、以對經濟行為影響的力度與方式為基礎確立的調整方法: (1)利益誘導方法:指采用法律確認的經濟利益誘導方式,對宏觀經濟關系施加有影響力和法律后果的方法。 (2)計劃指導方法:指通過直接作用于經濟活動的經濟計劃指標或長遠規劃來影響宏觀調控關系的方法,其影響力要比經濟參數作用直接得多 (3)強制控制方法:指政府依法對經濟行為進行的某種限制或禁止,從而對宏觀調控關系施加強制影響力的方法。 四、宏觀調控權及其配置: 1、宏觀調控權概念:指政府為確保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之間的平衡,實現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增長的目標,而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的手段對社會經濟運行進行調節與控制的法定職權 2、宏觀調控權配置: (1)縱向配置:即宏觀調控權在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劃分。 實施宏觀調控的主體,只能是國家的中央政權,而地方政權不能實施。 (2)橫向配置:即宏觀調控權在中央政府各宏觀管理部門之間的配置。 a.一般說來,國務院擁有宏觀調控權。與此同時,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等政府職能部門在具體地、大量地行使著宏觀調控權。 b.需注意的問題:司法機關沒有宏觀調控權 應對各類具體的宏觀調控權作出具體劃分 在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之間,還可能存在授權立法問題 五、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 1、建立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的目的: (1)主要是提供不同經濟調控部門之間政策、措施協調的程序和方式,形式穩定的協調機制,避免宏觀調控部門各自為政,以提高宏觀調控決策的效率。 (2)提供一種解決不同部門發生爭議的途徑,在不同部門之間形成一定的制約和監督,避免宏觀經濟政策彼此之間的相互沖突和抵消。 2、宏觀調控綜合協調的必要性: (1)宏觀調控綜合協調是國民經濟本身的內在要求和客觀需要,單一的宏觀政策或調控手段是無法實現宏觀調控目標。 (2)只有進行宏觀調控綜合協調,才能防止宏觀調控部門濫用或棄用宏觀調控權,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宏觀調控的預期目標。 3、我國宏觀調控綜合協調的現狀及其法律調整: (1)明確宏觀調控部門各自的職責權限是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的前提。 (2)建立宏觀調控各部門之間相互配合和制約的協調機制同樣重要。 (3)我國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體現經濟法理念的《宏觀調控法》。 4、國外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的立法實踐: 德國的《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與美國的《充分就業和平衡增長法》是較為成功的立法,值得我國借鑒 5、建立我國的宏觀調控綜合協調法律制度: 建立我國的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為此,應當:(1)設立國民經濟計劃宏觀調控委員會(2)建立宏觀調控的綜合協調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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