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經濟法本體論 一、經濟法概念: 1、經濟法概念:是調整在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單地說,經濟法就是調整調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概念的研究價值及其提煉方法: (1)研究價值:節約交流成本、增進理論自足、推進學派形成 (2)提煉方法:“屬+種差” 3、經濟法的具體調整范圍: (1)調整對象包括兩方面:一個是宏觀調控關系,一個是市場規制關系,可以分別簡稱為調控關系和規制關系,合稱為“調制關系” (2)從市場失靈的角度來看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范法的產生: 宏觀調控法的產生:市場失靈——產業失衡——結構失衡——總量失衡——經濟失衡——宏觀調控——政府失靈——依法調控——宏觀調控法 市場規制法的產生:市場失靈——競爭失效——市場行為規制——綜合市場規制——政府失靈——依法規制——市場規制法 4提煉經濟法概念的價值: (1)有助于理解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a.經濟法具有突出的現代性、經濟性和規制性,這是它與其他所有部門法的不同。 b.經濟法概念可以涵蓋日益打通的國內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這本身也是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c.經濟法不僅關乎個體利益,也關乎社會公益乃至國家利益。 (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經濟法的特征、宗旨等問題。 二、經濟法的特征: 1、提煉經濟法特征的理論準備:研究經濟法的特征,應當先明確特征的提煉標準、認識基礎和參照對象。 2、經濟法的特征: (1)經濟性和規制性: A、經濟性: a.概念:經濟法的調整具有降低社會成本,增進總體收益,從而使主體行為及其結果更為“經濟”的特性。 b.表現: ⅰ、經濟法高速的目標是節約交易成本,提高市場運行效率 ⅱ、經濟法要反映經濟規律 ⅲ、經濟法是經濟政策的法律化 ⅳ、經濟法運用的是法律化的經濟手段 ⅴ、經濟法追求的是總體上的經濟效益 B、規制性:指在調整的目標和手段方面,經濟法所具有的把積極的鼓勵、促進與消極的限制、禁止相結合的特性。 經濟法的經濟性與規制性具有緊密的內在聯系,體現了經濟法宗旨和具體調整手段的密切聯系。 (2)現代性; 體現: a.經濟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現代性:在現代社會經濟法追求一種從資源配置到財富分配,從調整手段到調整目標的協調,這種追求是經濟法的一種基本理念,是經濟法不同于傳統部門法的一種基本精神。 b.經濟法在背景依賴上的現代性: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背景,主要體現為經濟法賴以產生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其經濟基礎是:市場經濟充分發展,需要由新興部門法加以解決市場失靈等問題。其社會基礎是:社會的多元發展使市場無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視,導致權利保護與市民社會之間的“社會中間層”的迅速發展。總之,這種背景與部門法是不同的,因此經濟法具有依賴背景上的現代性。 c.經濟在制度建構上的現代性: ⅰ制度形成上的現代性:與經濟政策的聯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強的“政策性”。這是以往的傳統部門法所沒有的。 ⅱ。制度構成上的現代性:經濟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構成中,既有實體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從而在制度供給或運作上是自給自足的。 ⅲ。制度運作上的現代性:經濟法的制度運作主要體現在行政領域,而不是司法領域,因而經濟法領域的糾紛有許多并不是在司法機關解決的。 三、經濟法的地位: 1、經濟法的地位概念:指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有無自己位置、以及具體位階如何的問題。其判斷標準或核心是: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以及該法律部門在法律體系中位于哪個層次。 2、經濟法的地位: (1)從部門法的維度看: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整個法律體系有自己獨立地位。它是我國7個部門法之一 (2)從法域維度看:無論把經濟法放入爭論中的社會法法域,還是將其放入經過拓展的公法法域,經濟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時,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 (3)從與相鄰近部門法的關系看: A、與憲法:從總體上說,兩者是根本法與普通法的關系 從制度形成上說,憲法為經濟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礎,經濟法的各類制度,不過是對憲法規定的具體化 B、與民法: 聯系:在法律調整上具有互補關系。兩部門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 區別:性質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經濟法不是 調整對象不同:(此區別也適用于經濟法與民法的特別法——商法之間的關系) C、與行政法 聯系:兩者的執法主體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機關 兩者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都側重于“縱向關系” 區別:調整對象不同: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關系,主要是行政管理關系而經濟法主要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即“調制關系” 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決政府失靈問題,因而要規范行政權,確保依法行政,保護人權。經濟法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因而要運用間接的調制手段、協調矛盾 D、與社會法 聯系:都屬于現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現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會性。 區別:調整對象不同:社會法側重解決社會運行過程中的社會問題。經濟法側重解決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經濟問題。 突出的特征不同:社會法的社會性更突出。經濟法的經濟性最為突出 E、與訴訟法:關系較為密切,尤其在經濟法制度的“可訴性”問題上表現突出 F、與刑法: 聯系:都屬于公法、在一些保護私權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經濟法的規定還需與刑法的規定相銜接。 區別:調整對象、調整手段不同 四、經濟法的體系: 1、經濟法體系概念:指各類經濟法規范所構成的和諧統一的整體。 2、經濟法體系的構成: (1)基本構成:經濟法體系由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兩大部分構成,即經濟法體系的“二元結構” (2)對上述基本構成的進一步理解:經濟法體系的“二元結構”同調整對象、調整手段、法律主體、調整領域的二元結構存在著內在的聯系。 (3)某些特殊規范的歸屬問題:監管規范、價格規范、反傾銷與反補貼規范等規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對其歸屬應當做具體分析(從總體上說,這些規范大都或主要屬于市場規制法規范,但它們與宏觀調控法規范的聯系又非常密切) (4)經濟法體系內部兩類規范的交叉融合問題: a.經濟法體系中的兩大類規范所構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著密切的內在聯系 b.人類實踐表明:宏觀調控法的有效實施,離不開市場規制法的調整所確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時為市場規制法所確保的市場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環境。而市場規制法的有效實施,也離不開宏觀調控法所提供的相關保障,并恰與宏觀調控法的調整相得益彰。 c.在“二元”各自發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觀調控法規范和市場規制法規范,作為“二元結構”的“中間地帶”,也逐漸變得重要起來,它使“二元”更加融為一體,從而為提煉經濟法規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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