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國際貨幣金融法 第一節 國際貨幣金融法概說 國際貨幣金融法是調整國際貨幣金融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它的調整范圍很廣泛,涉及國際間貨幣兌換、借貸、收付方式、結算、金融市場、貨幣體系以及金融機構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國際貨幣金融法的內容紛繁復雜。本章擇其精要而述之,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部分涉及國際貨幣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涉及國際資金融通過的法律問題; 第三部分涉及對跨國銀行的法律管制。 第二節 國際貨幣法律制度 一、各國涉外貨幣法律制度 各國在建立本國涉外貨幣法律制度方面享有排它的主權。其中心內容包括對本國貨幣性質的確定,匯率制度的選擇以及外匯管制的實施等。 (一)各國貨幣性質的確定 各國有權從本國的經濟、政治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出發,決定本國貨幣是否可以在國際間自由兌換以及可自由兌換的程度如何。 1.確定本國貨幣為完全可兌換的貨幣。即無須經本國政府批準,本國貨幣就可以在國際市場上自由兌換成其他國家的貨幣,并在進出口貿易、運輸、保險等非貿易及資本轉移等經濟交往中作為支付手段廣泛使用。 2.確定本國貨幣為部分可兌換的貨幣。即實行有限的自由兌換,限制來自不同的方面:有從交易主體來劃分,還有從交易項目來劃分等等。 3.確定本國貨幣為不可兌換的貨幣。主要是發展中國家,一般都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只有經本國外匯管制機關批準,本國貨幣才能按官司價向指定的銀行兌換其他國家貨幣。 。ǘ└鲊鴧R率制度的選擇 匯率制度主要規定本國貨幣與其他國家貨幣的匯率關系,匯率波動的幅度和干預匯率變動的方式等。目前,各國選擇的匯率制度基本上可以分為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兩大類型。 1.固定匯率制 指外匯行市受到某種限制而在一定幅度內波動的一種匯率制度。 法定匯率既可表現為單一匯率,即一國只有一種法定匯率,也可表現為復匯率,即一國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采取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復匯率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 。1)法定差別匯率。最常見的形式是規定貿易匯率和金融匯率。 。2)變相差別匯率。 2.浮動匯率制 指外匯行市不受某種客觀因素限制而由外匯供求關系自行決定漲落的一種匯率制度。 以政府是否干預為準,可將浮動匯率分為: 。1)自由浮動匯率,是指一國貨幣當局對匯率上下浮動不采取任何干預措施,匯率完全聽憑外匯市場供求變化自由漲落,自行調整; 。2)管理浮動匯率,是指一國貨幣當局為了促使匯率向對本國有利的方向浮動,而直接或間接地干預外匯市場。最常用的干預手段是建立包括黃金和外國貨幣在內的“外匯平準基金”。 。ㄈ└鲊鈪R管制的實施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貨幣金融主管當局對外匯結算,買賣、借貸、轉移和匯率等實施各種管理和控制措施。 1.外匯管制的主體 就是實施外匯管制的機構。各國一般都授權本國中央銀行或設置專門機構負責制定和監督執行外匯管制的法律、政策和規章。 2.外匯管制的客體 即外匯管制的對象,一般包括: 。1)人的對象。各國通常對居民和非居民實行不同的待遇,一般說來,各國對居民的外匯管制比較嚴格,對非居民的外匯管制較為寬松; (2)物的對象。包括進出口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和其他支付憑證以及黃金、白銀等貴金屬及其制成品。 3.外匯管制的內容 (1)對貿易項目的管制 對進口付匯的管制;②對出口收匯的管制; 。2)對非貿易項目的管制 從總體上看,對非貿易項目的外匯管制,收入松,支出嚴;發達國家松,發展中國家嚴。 。3)對資本項目的管制 一些發達國家由于國際收支長期順差,就需要采取一些限制外國資本流入的措施;而對于資本輸出,發達國家一般都不作限制。 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爭取國際收支平衡,多采取限制本國資金外流和鼓勵吸收外資的政策。 (4)對現鈔、黃金等貴金屬及其制成品的管制 重點一般放在限制現鈔、黃金等貴金屬及其制成品的輸出上。此外,外匯管制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對匯率的管理。匯率管制的中心內容是實行復匯率制度,通過規定高低不同的匯率調節和控制外匯收支。 二、國際貨幣體系 1944年7月,國際貨幣體系即 “布雷頓森林體系” 建立了。1973年2月“布雷頓森林體系” 崩潰。 現行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即《基金協定》主要包括匯率安排、外匯管制以及金融資助等方面的內容。 。ㄒ唬﹨R率安排 基金組織已經取消國際固定匯率制度,各會員國的貨幣與黃金也已完全脫鉤,黃金成為一種單純的商品。各會員國可自由選擇匯率制度,承認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暫時并存。 基金組織有權對各會員國匯率政策實行嚴密監督,現已批準了以下三項指導原則: 。1)重申會員國必須履行上述第3項合作義務; 。2)為對付會員國貨幣匯率短期變動所造成的混亂,基金組織可以命令該國干預外匯市場; 。3)會員國在實施干預政策時,應考慮其他會員國的利益,包括執行干預政策所使用的外匯發行國的利益。 。ǘ┩鈪R管制 根據《基金協定》第8條規定,各會員國未經該組織核準,不得對貿易和非貿易等國際收支經常性交易項目的支付和清算施加限制;一會員國接受這項義務,取消外匯管制之后,就成為所謂的“第8條會員國”,該國貨幣即被基金組織視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會員國在必要時,可以維持和施行各種外匯限制措施,但每年必須與基金組織進行磋商,這種磋商被稱為“第14條磋商”。一俟情勢許可,這些國家即應取消外匯管制。 對于各會員國外匯管制立法的適用問題,根據《基金協定》第8條第2節(B)項規定:如果當事人向任何會員國法院起訴,要求發履行匯兌契約,然而,該匯兌契約與契約所涉及的貨幣發行國依該協定所施選擇外匯管制立法相抵觸,那么受訴國法院得拒絕予以強制執行,不論雙方當事人所屬國法律規定如何。 (三)金融資助 為了以基金組織的資金暫時供給會員國,使之有信心利用此機會調整其國際收支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斬或國際繁榮的措施,基金組織以特有的方式向各會員國提供金融資助。 1.基金組織的資金來源 各會員國認繳的份額是基金組織資金的主要來源。 借款是基金組織資金的一項輔助來源。 此外,基金組織資金營運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某些成員國的捐款、贈款和認繳的特種基金,也構成基金組織的資金來源渠道。 2.基金組織的貸款 貸款主要用于解決該會員國國際收支不平衡,目前主要向各會員國提供以下幾類貸款: 。1)普通貸款; (2)出口波動補償貸款; 。3)緩沖庫存貸款; 。4)中期貸款; 。5)擴大資金貸款 。6)結構性調整貸款 (7)追加結構性調整貸款 3.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 。1)特別提款權的概念 于1969年8月創立,是基金組織在原有的普通貸款,即普通提款權之外,按各會員國認繳份額的比例分配的一種使用資金的權利,它只是會員國在基金組織帳戶上一種用數字表示的人為資產。不是會員國通過貿易、投資等收入得來的,會員國在分得這項資產時,預先也無須向基金組織繳納任何基金。 (2)特別提款權的使用 各會員國可以憑特別提款權向基金組織提用資金,然而,只能在各會員國的金融當局和基金組織、國際清算銀行等官司方機構之間使用,不能作為現實的貨幣直接用于貿易和非貿易支付,也不能兌換成黃金或用以支取現金。 。3)特別提款權的定值 從1987年1月1日起,特別提款權根據美元、西德馬克(現為德國馬克)、法國法郎、日元和英鎊等世界五大貿易國家的“一攬子貨幣”定值,是一種計價和定值單位,還被用作國際民事責任索賠的計算標準。 第三節 國際融資協議的共同條款 國際融資是一種跨國的借貸活動,主要包括國際貸款、國際證券投資和國際租賃等形式。雙方當事人都需簽訂有關協議明確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各種國際融資協議都使用一些共同性的標準條款,主要包括: 一、陳述和保證 是指在融資協議簽訂之前或之時,借款人向貸款人說明與融資協議有關的事實,并保證所作說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主要內容如下: 1.對融資協議合法性的陳述與保證 2.對借款人財務狀況與經營狀況的陳述與保證。 實踐中,貸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所作的陳述和保證不僅在簽訂協議時必須真實、完整,而且要求其時效及于整個協議的有效期,這就是所謂的“永久保證”。對借款人來說,永久保證是一項沉重的負擔。往往要求貸款人采取比較靈活的態度,如對“非重大事項”免作永久保證,等等。 二、先決條件 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貸款人都要求在融資協議中規定某些先決條件,只有貸款人滿足這些先決條件,貸款人才履行融資的義務,可分為兩類: 。ㄒ唬┥婕叭谫Y協議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 指在借款人證實與融資協議有關的一切法律事項都已安排妥貼的情況下,該融資協議才能實際生效。在許多情況下,陳述和保證的內容就構成融資協議生效的先決條件。 。ǘ┥婕疤峁┟恳还P款項的先決條件 在分期提供貸款情況下,借款人的有關狀況可能會朝著不利于貸款人的方向變化。貸款人往往在融資協議中規定,在借款人提取每一筆資金之前,還必須滿足各項先決條件: 三、約定事項 是應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允諾在融資期間承擔的一系列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主要包括: 。ㄒ唬┫麡O擔保條款 。ǘ┢降任淮螚l款 (三)財務約定條款 。ㄋ模┵J款用途條款 (五)反對處置資產條款 。┍3种黧w同一條款 四、違約事件 國際融資協議往往把借款人的各種違約行為一一加以列舉,一旦發生協議范圍內的違約事件,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均按借款人違約處理。大體可以劃分為兩類: 。ㄒ唬⿲嶋H違約 指借款人違反融資協議本身的規定。 (二)先期違約 指借款人雖未實際違約,但從某些事件的征兆來看,借款人在融資協議屆滿時最終必將違約無疑。先期違約事件主要有以下幾項: 1.連鎖違約; 2.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 3.抵押品毀損或貶值; 4.借款人資產被征用或國有化; 5.借款人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國際融資協議在規定上述救濟措施的同時,通常還應貸款人的要求,訂入一項“累加救濟條款”,此外,國際融資協議和一些國家的法律往往還規定所謂的“沖銷救濟”方式。實踐中,借款人雖有輕微違約行為,但只要它的信用仍然良好,貸款人往往會放棄本來可以主張的救濟權利,以免借款人陷入連鎖的困境,通稱為“放棄權利”,簡稱為“棄權”。 五、債權擔保 基本上可以分為信用擔保和物權擔保兩大類: (一)信用擔保 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資信向貸款人承作的還款保證,主要采取以下三種形式; 1.保證; 2.備用信用證; 3.意愿書。 。ǘ┪餀鄵 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有動產擔保和不動產擔保之分,此外,在英美法以及其他一些國家的法律中,還存在“浮動設押”這一比較特殊的物權擔保方式,它是指借款人以其現在的或將來的資產作為還款保證。 需要指出的是,在國際融資中,債權擔保可以作為融資協議的一部分,也可以做成獨立的擔保協議,但二者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 第四節 國際貸款的法律問題 一、國際定期貸款 是國際商業銀行向工商企業、公司提供的一種中短期貸款。是一種典型的國際貸款形式。國際定期貸款協議除了陳述與保證、先決條件、約定事項、違約事件及債權擔保等一切國際融資協議共有的條款外,還包括以下各項主要條款: (一)貸款貨幣條款 有四種形式: 1.單一貸款貨幣, 2.選擇貸款貨幣, 3.一攬子貨幣單位, 4.多種貸款貨幣。 。ǘ┵J款期限條款 國際定期貸款是中短期貸款,貸款期限一般為1-10年,最長不超過15年。 (三)貸款金額條款 貸款金額是指國際定期貸款協議項下貸款人所應提供的資金總和。一般貸款期限越長,貸款額度也越大,對于巨額貸款,通常采用國際銀團貸款方式。 。ㄋ模┵J款提取條款 往往規定借款人提款的期限和每次提款的金額。 。ㄎ澹┵J款利率和費用條款 貸款利率分為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種。 借款人借入資金,除按期還本付息外,還需支付各項費用,費用多少,應在貸款協議中予以明確規定。 。┵J款償還條款 大多采用分期償還的方式。 (七)權利和義務轉讓條款 貸款人一般可將其權利轉讓給他人,除非貸款協議另有約定或轉讓會給借款人帶來不利的影響。一般都禁止借款人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借貸雙方未經對方許可,均不得轉讓放款或還款的義務。 。ò耍┒愂諚l款 一般說來,除預提稅由貸款人承擔外,其他稅收均由借款人負擔,極少有例外。 二、歐洲貨幣貸款 指在貸款貨幣發行國以外國家的國際金融市場上發放的一種國際商業貸款。 由于歐洲貨幣貸款的籌資方式、市場風險以及法律管制等方面不同于一般的國際商業貸款,由此形成了歐洲貨幣貸款協議的一些特殊內容: (一)利率條款 。ǘ┭a償銀行損失條款 。ㄈ┦袌鰟觼y條款 (四)成本增加條款 。ㄎ澹┻x擇貨幣條款 。┴泿叛a償條款 (七)非法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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