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網
 自考動態  報考指南  考試政策  復習指導  課程設置  自考試題  自考就業  考生故事  助學單位  自考論壇 
 公共課: 真題|模擬題|筆記串講  經濟類: 真題|模擬題|筆記串講  法學類: 真題|模擬題|筆記串講  文學類真題|模擬題|筆記串講  高校招生  網絡課堂

《國際經濟法概論》聽課筆記第五章

作者:   發布時間:2009-02-27 18:53:22  來源:
  • 文章正文
  • 資料下載
  • 自考圈
  • 論壇

  第一節 國際投資法概說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跨國)投資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組成部分,包含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涉外投資法或對外投資法;涉及跨國投資問題的各類雙邊性國際條約、區域性國際條約和全球性國際公約;以及國際政府間機構制定的有關跨國投資活動的規范性文件,等等。資本的本性,就是尋求利潤。以最少的資本牟取最多、最大的利潤,國際資本跨國流動的規律從來就是從高成本、低利潤的國家長地區向低成本、高利潤的國家和地區轉移。

  發展中國家爭取經濟上獨立自主、行使經濟主權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通過立法,逐步排除外國資本對本國國民經濟命脈的操縱和控制,對境內外國資本的活動實行必要的管理和監督,加以適當的限制和約束。外國資本的輸入畢竟帶來了國內經濟建設急需的大量資金。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科學的管理經驗,擴大了本國的就業機會,從而有利于發展本國社會的生產力,有利于增強綜合國力,有利于提高本國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時又在全面權衡利弊的基礎上,通過立法,對適合本國經濟發展需要的各類外國資本的輸入,加以必要的保護,予以適當的鼓勵,實行正確的引導。全球眾多發展中國家的外資法或涉外投資法的主體,就是在上述歷史條件下逐步產生、發展和確立的。發展中國家的外資法或涉外投資法乃是國際投資法整體結構中首要的組成部分。

  與此相對應的,是發達國家的外資法或涉外投資法(其中主要是對外投資法)。大多數發達國家一般適用“國民待遇”原則,以調整本國國民投資活動的法律規范,一般也適用于境內的外國投資。為了增強本國在國際經濟競爭中的實力地位,發達國家又往往通過各類立法措施和行政措施,鼓勵本國資本向外輸出,特別是向發展中國家輸出。發達國家相互之間以及發展中國家相互之間,也存在一些有關跨國投資活動的雙邊協定或條約。

  某一區域的一些國家,為了避免競爭,協同步調,采取共同立場,往往以區域性多邊協定或條約的形式,制定用以調整涉及本區域的資本跨國流動的行為規范或行動準則。

  為了促進全世界經濟的共同繁榮,一些專門以資本跨國流動產生的普遍性矛盾為主題、以解決或協調在這個問題上的南北矛盾、提倡南北合作為主旨的國際公約,便應運而生。

  服務于同一目的,某些國際政府間機構或國際民間機構也陸續制定或擬定了若干有關跨國投資活動的規范性文件或建設性文件,作為上述國際公約的補充,或作為未來相關國際公約的倡談、醞釀、先導或雛形。

  可以說,當代國際投資法的整體結構,大體上就是由上述幾類行為規范構成的。

  通常包含兩個基本方面:吸收外國投資的立法和向外國投資的立法。發達國家的涉外投資立法側重于后者,發展中國家,則側重于前者。

  一、發展中國家吸收外國投資的法制

  與發達國家相比較,發展中國家的外資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吸收外資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專門法規的形式,對有關外資法律問題,作出特別規定。

  第二,對外資進行限制、管理、監督的同時,在稅收、外匯使用及爭端解決等許多方面,給予外資優于內資的種種特惠待遇。

  第三,發展中國家的外資立法晚近的發展趨勢是逐步放寬限制,給予外資更多的保護和優惠,從而促使大量國際游資向發展中國家回流。

  發展中國家外資立法的基本內容:

  (一)對外國投資的管制

  1.外國投資項目的審批;

  2.投資范圍和出資比例的限制;

  3.經營管理權和雇傭職工的限制;

  4.對投資期限的限制;

  5.對外國投資“本地化”的要求;

  6.對外商投資企業行為的管理監督;

  (二)對外國投資的保護和鼓勵

  這是為了創設良好的投資法律環境以吸引外資,其外資立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待遇。各個發展中國家的規定并不一致:有的“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還有向外國投資者提供種種本國國民所不能享有的優惠。

  2.資本和利潤匯出的保障。盡管絕大部分發展中國家都實行外匯管制,它們仍然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匯出外資原本和利潤。

  3.慎重征收(或國有化)及給予補償。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征收,但必須通過合法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補償。

  4.給予各種財稅優惠;稅收優惠;關稅減免和其他優惠。

  5.妥善解決涉外投資爭端。

  在強調當地法院管轄權的同時,也允許將涉外投資爭端提交東道國境外的仲裁機構裁決。還可提交“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仲裁。

  二、發展中國家向國外投資的法制

  許多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科威特、巴西、阿根廷等,早已有多年的對外投資經驗。中國自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在境外投資方面也有長足進步。而亞洲一些新興工業國家或地區近年更已迅速發展成為大規模資本輸出的來源地。這些國家(地區)的境外投資立法也相應在地得以逐步豐富和發展,從而成為國際投資法領域中一個“新鮮”的組成部分。從韓國和中國的例子可看出,發展中國家的對外投資立法主要包括允許境外投資的范圍,境外投資的審批、管理、監督以及對境外投資的鼓勵和保護等。

  第二節 發展中國家的涉外投資立法

  發達國家為了促進、保護本國的海外投資,在稅收立法及財政、信貸方面采取了一些鼓勵措施,并建立了專門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一、發達國家鼓勵海外投資的法制

  資本輸出是發達國家開展跨國經濟活動的一大基石,也是它們謀取厚利和增強國際經濟競爭實力的主要手段。發達國家對海外投資都采取了一定的鼓勵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信貸優惠

  各國的公營金融機構往往對本國的海外投資者提供各種形式的優惠貸款。

  (二)避免雙重征稅

  根據國際稅法上的屬人原則,母國有權對本國海外投資者的海外收入征稅;而根據屬地原則,則東道國有權對境內外國投資者來源于境內的收入征稅,就產生了雙重征稅問題,發達國家往往采用有關外國稅收的“免稅制”或“抵免制”來避免出來這種情況。

  (三)其他援助

  如通過其駐內駐外機構(如使領館),為本國私人提供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情況和投資機會等情報;對本國培訓發展中國家技術人員的民間機構提供政府津貼;協助成立了本國民間非營利團體,以便訓練在發展中國家執業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戰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的海外投資屢屢遭遇戰爭、內亂、沒收、國有化及外匯禁兌、政府違約等種種政治風險,因此,發達國家認識到,對本國的海外投資更重要的是必須予以法律上的保護,使本國的海外投資盡量免受或少受政治風險所造成的損失。

  美國于1948年率先創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此后日、德等發達國家紛紛仿效,其主要機制是根據國內立法,由官辦公司(如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政府部門(如日本的通產省)或在政府部門控制下由私營公司(如德國)負責,為本國的海外私人投資提供戰亂、禁兌和征用等方面的政治風險保險,這種制度往往以雙邊投資條約為先行。美、日、德三國的投資保險制度最具典型意義,其機制基本相同;但在具體規定如承保機構、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合格東道國、承保的政治風險險別、保險額和保險期限、保險費以及賠償和救濟等方面又各具特色。

  三、發達國家吸收外國投資的立法

  與發展中國家相比,發達國家對外國投資更傾向于采取自由開放的政策,對內資、外資一般實行無差別待遇。但也有一些專門針對外資的立法,主要目的在于對外資的監督,如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

  美國是最大的資本輸入國,外資進出自由。但由于近十幾年來外國投資的急劇增長,美國也開始注意加強對外資的管理和監督。其中最重要的一項立法是1988年《綜合貿易及競爭法》第5021節,即所謂愛克森-佛羅里奧修正案,該法案授權總統可根據“國家安全”方面的理由,禁止任何外國人對從事州際商務的美國企業實行吞并、取得或接管。

  加拿大日本則相反,兩國外資立法都經歷了一個由嚴格控制到自由開放的過程。  第四節 保護國際投資的雙邊條約

  一、保護國際投資雙邊條約的產生和發展

  二戰后,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對外直接投資劇增。與此同時,眾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紛紛贏得了獨立,并極力恢復和維護自己的經濟主權。從50年代末開始,一場大規模的國有化運動在發展中國家逐漸展開,至60-70年代達到高潮。

  從40年代開始,美國等發達國家紛紛立法,建立了旨在保護本國海外投資的保險制度。但對于海外投資者母國投資保險機構國際代位索賠權的實現仍無法保證。

  繼大規模國有化浪潮之后,發展中國家在其國內新的立腳點法中多有鼓勵和保護外商投資的新規定,但它畢竟只是國內立法,仍不足以切實消除外國投資者的疑慮。于是,有關國際投資保護的雙邊專約(協定)得以逐漸盛行。

  二、保護國際投資的雙邊條約的類型

  有如下三種模式:

  (一)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由于這種條約牽涉的范圍頗為廣泛,因而對于外國投資的法律保護這一特定問題,往往缺乏明確具體的專門規定,難免流于籠統抽象。

  (二)投資保證協議

  此類雙邊協議的核心在于讓對方締約國正式確認美國國內的承保機構在有關的政治風險事故發生并依約向投保的海外投資者理賠之后,享有海外投資者向東道國政府索賠的代位權和其他相關權利及地位。

  (三)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此類協定內容詳實具體,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并舉,能夠為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提供切實有效的保護,因而一問世便得到各發達國家的競相效仿和大力推行。而且也為發展中國家所廣泛接受。

  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主要內容

  (一)投資范圍

  (二)準許入境投資以及給予的待遇

  (三)外資利潤匯出

  (四)締約方的代位權

  (五)征收及補償標準

  (六)爭端解決等方面

  第五節 區域性國際投資法制

  近年來,區域經濟一體化在全球迅猛發展,給國際投資流向帶來了新的刺激因素。

  一、從羅馬條約到馬斯特里赫特條約

  歐洲共同體作為世界上最大,也是一體化程度最高的區域經濟組織,1957年在羅馬簽訂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即《羅馬條約》)要求在共同體內逐步廢止對成員  國國民在另一成員國領土內營業自由和資本流動的限制,以及基于國籍、當事人的住址或投資的地方所施加的任何歧視待遇。

  旨在建立“歐洲聯盟”的《馬斯特時赫特條約》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這標志著作為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歐共體”已開始向作為政治、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歐洲聯盟”過渡。

  《馬約》從原則上禁止對歐盟成員國之間以及成員國和第三國之間的資本跨國流動和支付施加限制,從而資本跨國流動自由化的原則規定擴大適用于非成員國和歐盟之間的資本流動。更主要還在于《馬約》將使歐盟各成員國在貿易、勞務、金融、交通等方面實現全面融合,乃至使用統一的歐洲貨幣。

  二、安第斯集團對待外資的共同規則

  和原歐共體以及歐盟的法律致力于促進區域內資本跨國流動自由化不同,安第斯集團作為純粹由發展中國家組成的區域性經濟集團,更注意對來自區域外國家的直接投資進行共同的、協調一致的限制和監督。安第斯集團成立了“卡塔赫納協定委員會”1970年,該委員會發布了第24號議,規定了成員國對外國投資施加限制的最小限度。

  由于安第斯集團對外資限制過嚴,導致流向這一地區的外資從70年代末開始急劇減少。1987年委員會通過了第220決議,用以取代第24號決議。1991年發布了取代第220號決議的第291號決議,集團共同外資政策不斷放寬。

  三、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美國加拿大、墨西哥三國正式達成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已于1994年1月1日開始生效。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廣泛涉及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國各個領域的貿易關系。《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專門列出第十一章對投資問題作出規定。這一章的框架及內容與一般雙邊性國際投資條約有許多相似之處。但附件中又規定了較多的例外(特別是在墨西哥方面)。

  四、東盟投資協定

  東南亞國家聯盟簽訂了《東盟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簡稱“東盟投資協定”于1990年7月1日開始生效,這一協定的生效標志著東盟區域內跨國投資法制的正式建立。

  《東盟投資協定》盡管為東盟各國間的相互投資提供了一個相當完善的保護機制,但它并不保證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享有國民待遇,這說明東盟的經濟一體化程度還不高第六節 世界性國際投資法制

  由于南、北兩大類國家間在跨國投資這方面的利害沖突十分尖銳,其所涉及的矛盾和問題更加錯綜復雜,因而要在領域建立起世界性的法律體制和行為規范,要達成各方都能接受的世界性協議,也就困難得多。

  但是,國際社會在建立世界性投資法制方面畢竟還是取得了一些成果。其主要表現是:第一,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制定了不少建議性、指導性、宣言性或是原則性的文件;第二,世界各國在某些具體的單項問題上締結了有約束力的國際公約或協定。

  一、制定國際投資法典的努力

  早在1948年,各國就在已經擬定的《國際貿易組織憲章》(哈瓦那憲章)中納入了具有國際投資法典性質的內容。

  1949年,國際商會起草了《外國投資公正待遇法典》草案;1959年《阿部斯/紹克羅斯外國投資公約草案》經合組織于1962年提出了一份《保護外國人財產公約草案》以及1961年,哈佛《關于侵害外國人經濟利益的國家責任公約草案》這些草案都試圖為外國投資者提供極其充分的保護,卻忽視了東道國的主權權利,因此未能得到大多數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同意。

  二、聯合國大會決議

  聯合國自成立迄今將近50年間,通過了一系列關于國際經濟方在的規范性決議,對于確立國家的經濟主權作用巨大,影響深遠。

  貫穿于聯合國這些重要決議之中的國家經濟主權原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即:

  (一)各國對境內的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征用。

  聯合國上述各項決議中確立的這三個方面的基本原則,本身都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最基本的行為規范。這些規范性決議中所包含的關于國際資本跨國流動的一些基本行為準則,也勢必成為今后進一步建立世界性跨國投資法制的重要基石。

  三、《跨國公司行為守則(草案)》

  跨國公司是一種國際化的壟斷組織,現代跨國公司是在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以后迅速發展起來的。1974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成立跨國公司委員會,中國從1981年起,正式成為跨國公司委員會的委員。

  跨國公司委員會于1982年完成了《跨國公司行動守則》的草擬工作,并于1990年提交聯合國大會第45次會議。但由于發達國家頑固堅持其立場,以致在跨國公司待遇等一些要害問題上仍懸而未決,未達成最后協議。

  四、《外國直接投資待遇指南》

  世界銀行集團制定了《外國直接投資待遇指南》并于1992年通過之后予以頒布。

  《指南》只是一種指導方向的文件,不是一項有約束力的條約,但其影響卻不可否認。《指南》分五個部分:規定了《指南》的適用范圍;外國投資入境的批準問題;外國投資的待遇,以“公正、平等”待遇為基準,以國民待遇為補充;還規定了征收和補償原則;以及解決爭端的途徑。《指南》的上述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保護是極其充分的。

  五、《關貿總協定締約國關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決定》

  投資措施是一國對外來投資的鼓勵性與限制性作法的統稱,其范圍相當廣泛,且多為發展中國家所采用。1994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簽署《關于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決定》于1995年生效。

  現將該協定內容簡介如下:

  (一) 適用范圍:只適用于貨物貿易,而不適用于知識產權和服務貿易;

  (二) 禁止締約國采用與國民待遇原則不符的兩種投資措施:一是當地成分要求;二是

  貿易平衡要求;

  (三) 關貿總協定的各項例外規定全部適用于該協定,發展中國家可按照總協定第18

  條獲得特殊的差別待遇;

  (四) 各締約國必須在本協定生效后90日內將所有TRIMS予以通報,并在2年內(發

  展中國家為5年,最不發達國家為7年)消除這些TRIMS;

  (五) 締約國應加強其投資政策、法規及作法的透明度。

  中國在爭取“入關”,同時又在大力吸收外資,對此TRIMS決定不能不引起足夠的重視。

  第七節 《華盛頓公約》與ICSID體制

  1965年《華盛頓公約》組建“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一、“中心”的產生

  在世界銀行主持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終于在1965年初逐步達成妥協,擬定了《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的正式文本,1966年《公約》開始生效。隨即根據《公約》第1條的規定,正式設置了“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作為負責組織處理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

  二、“中心”的基本機制與組織結構

  “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擔調解和仲裁工作,而只是為解決爭端提供各種設施和方便:“中心”是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并具備締約、取得和處置財產以及進行法律訴訟的能力。

  “中心”備有“調解員名冊”和“仲裁員名冊”各一,供投資爭端當事人選擇。每一締約國可以就每一種名冊指定4人參加。

  三、“中心”的管轄權

  “中心”可以受理的爭端限于一締約國政府(東道國)與另一締約國國民(外國投資者)直接因國際投資而引起的法律爭端。

  《公約》和“中心”不適用于、也不受理資本輸出國政府與資本輸入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端;不適用于、也不受理外國投資人與東道國公民或公司之間的投資爭端;外國投資人與東道國政府之間并非直接因國際投資引起的其他爭端。

  四、“中心”的調解和仲裁程序

  組成調解委員會或仲裁庭的調解員或仲裁員的人數應為奇數,在仲裁的場合,仲裁員的多數必須是爭端當事國或當事人所屬國以外的國民。

  裁決由仲裁庭多數作出。裁決對雙方有約束力,但當事任何一方可以根據新發現的、對裁決有決定性影響的事實為理由,要求修改裁決。

  裁決一旦確立,爭端的當事各方應當遵守和履行裁決的規定。

  五、對“中心”機制的幾點評論

  締結本《公約》和設置“中心”的實際宗旨是為了切實保障資本輸出國(絕大部分是發達國家)海外投資家的利益。事實上,“中心”成立以來受理的投資爭端案件中,除極個別案例外,東道國政府都是直接處在被訴人的地位,且這些東道國絕大部分是發展中國家。

  在法律適用方面,《公約》規定:如果爭端當事國(東道國)根據其國內法所采取的行動不符合“國際法”,仲裁庭將適用“國際法”。

  《公約》和“中心”既是南北矛盾和利害沖突的產物,又是南北雙方互相妥協退讓的產物。《公約》的簽署,使得本來屬于東道國自己對外投資行政訟爭的管轄權,在一定程序上轉移給了國際組織。

  我國1990年簽署了《華盛頓公約》,1993年1月7日遞交了批準文件,并通知“中心”:中國公考慮把由征收和國有化而產生的有關補償的爭議提交“中心”管轄。這表明了我國堅持并進一步擴大改革開放的決心。  第八節 《漢城公約》與MIGA體制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簡稱“MIGA”或“機構”成立于1988年4月。它是“世界銀行集團”的第5個新增成員。

  一、MIGA產生

  80年代初,許多發展中國家面臨嚴重的債務危機,無力還債,導致國際債務糾紛頻起。流向發展中國家的外國直接投資出于對東道國征用等政治風險的擔心,在全球國際直接投資流動總額中的比重急劇下降,在這種背景下,世界銀行重新制定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草案,于1985年10月在世界銀行漢城年會上正式通過,簡稱《漢城公約》或“MIGA公約”。1988年《MIGA公約》生效,本“機構”組建成立,中國于1988年4月28日簽署《MIGA公約》,兩天后即交存了批準書。

  二、MIGA的法律地位

  MIGA作為世界銀行集團的第五成員,擁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權締結合同,取得并處理不動產和動產及進行法律訴訟。

  三、MIGA股權及投票權的分配

  《MIGA公約》在許多重大問題上,尤其在投票權的安排方面體現平衡南、北兩大類國家利益的努力。公約在1985年的附表中列出了148個會員國名單,并依照各國經濟實力,為會員國確定認繳股份數。在正式成為MIGA成員國后,發達國家將擁有將近60%的股本。由于本機構的投票權  是按照股份來計算的,為了避免這種投票權優勢操縱一切,公約規定每一會員國享有  177基本票,由于發展中國家數量遠多于發達國家,加上各國各自享有的177票后,南、北兩大類國家雙方投票權總數基本相持平。

  四、MIGA的擔保業務

  由于國家投資保險制度往往有著這樣那樣的限制性要求,使得許多跨國投資無法獲得擔保。

  《MIGA公約》在規定擔保業務方面所體現出的種種靈活性,為實現其填補國際投資保險市場空白的目標提供了可能。MIGA擔保業務發展之迅速,其運作的主要條件如下:

  (一)合格的投資者

  必須是具備東道國以外的會員國國籍的自然人;或在東道國以外一會員國注冊并設有主要營業點的法人,或其多數股本為東道國以外一個或幾個會員國所有或其國民所有的法人。

  (二)合格的投資

  《MIGA公約》對合格投資的具體形式未作嚴格限定,而將此項權力留給董事會,以便本機構能夠適應投資形式的不斷發展變化。但對合格投資的內容和“質量”方面的要求相當嚴格。

  (三)合格的東道國

  只有向發展中國家會員國的跨國投資才有資格向MIGA申請投保。

  (四)承保的險別

  和各國國家投資保險制度一樣MIGA的擔保險別也包括“征收和類似措施險”、“戰爭和內亂險”以及“貨幣匯兌險”。還另外增設了一個新的險種:“違約險”。但東道國政府有違約行為并不當然就立即構成MIGA承保的“違約險”。只是在違約行為發生之后一定期限內,投資者在東道國內迄未能獲得有關索賠的司法判決或仲裁裁決,或雖有判決裁決但不能執行,這才構成“違約險”。

  (五)代位求償權

  MIGA一經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賠償,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對東道國或其他債務人所擁有的有關承保投資的各種權利或索賠權。各會員國都應當承認MIGA的此項權利。MIGA的代位求償權是整個《MIGA公約》機制的關鍵所在。

  (六)分保與“贊助擔保”

  《公約》規定,對于會員國或會員國機構、或其多數資本為會員國所有的區域性投資保險機構已予保險的特定投資,MIGA可以提供分保。

  此外,《MIGA公約》“附件一”還規定任何一個或幾個會員國可自行籌款,在本機構內另設基金,為任何國籍的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提供擔保,即“贊助擔保”。《公約》有關擔保業務的各項基本規定同樣適用于“贊助擔保”;不同的是“贊助擔保”的投保人不受國籍的限制。

  五、MIGA的投資促進活動

  從整個結構上看,投資擔保是MIGA的一項主要職能,而MIGA的投資促進活動則是促使投資保證業務健康發展的不可或缺的輔助手段。

  六、對MIGA機制的幾點評論

  MIGA機制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的特點:

  (一)MIGA體制源于OPIC體制,又遠高于OPIC體制;

  (二)MIGA是當今世界南、北兩大類國家之間經濟上互相依存、沖突、妥協和合作的產物;

  (三)這種妥協的結果之一,就是作為東道國的發展中國家在一定程序上自我限制本國在外國投資擔保問題上的主權;

  (四)妥協的另一方面的結果是《MIGA公約》成員國中的發達國家同意敦促本國投資者更加尊重東道國-發展中國家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

  (五)MIGA機制不同于任何國家官辦保險機制的突出特點,在于它對吸收外資的每一個發展中國家會員國,同時賦以“雙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資所在的東道國,同時又是MIGA的股東,從而部分地承擔了外資風險承保人的責任。

  鑒于MIGA體制具有以上優點,中國對這種體制的形成和發展,一向采取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的態度。中國與MIGA之間的協作關系,將不斷擴大和日益緊密。

熱門資料下載:
<
自考最新熱貼: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育路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① 凡本網注明稿件來源為"原創"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均屬本網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時必須注明"稿件來源:育路網",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② 本網部分稿件來源于網絡,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育路網發布的內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權益,應該及時向育路網書面反饋,并提供身份證明、權屬證明及詳細侵權情況證明,育路網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將會盡快移除被控侵權內容。
自考報名咨詢電話:010-51291357 51291557
熱點專題
 
 自考熱點關注
                        MORE>>
學員報名服務中心: 北京北三環西路32號恒潤中心18層1803室(交通位置圖
咨詢電話:北京- 010-51268840/41 傳真:010-51418040 上海- 021-51567016/17
育路網-中國新銳教育社區: 北京站 | 上海站 | 鄭州站| 天津站
本站法律顧問:邱清榮律師
1999-2010 育路教育版權所有| 京ICP證100429號
亚洲中国久久精品无码,国产大屁股视频免费区,一区二区三区国产亚洲综合,国产AV无码专区毛片
亚洲步兵片在线播放 | 一本久道久久综合婷婷 | 在线日本二v不卡 |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四区在线观看 | 午夜a级日本一区 | 五月丁香婷中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