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國際許可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發達國家主張,國際許可合同應適用供方所屬國的法律,或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這實際上是達到適用供方所屬國的法律。有些發展中國家主張,國際許可合同即不能適用供方所適用的法律,也不允許雙方當事人自行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堅持國際許可合同只能適用受方所屬國的法律。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受方所屬國的利益,防止發達國家的供方利用其在技術上的優勢,在當事人自由選擇適用法律的幌子下,迫使發展中國家的受方接受適用供方所屬國法律的條款,使受方所屬國的利益受損害。無論是發達國家的主張還是發展中國家的主張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國際實踐中并不是完全行得通的。只有深刻了解國際許可合同的特點,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真正本著平等、互利而又公允的原則才能正確確定應該適用于國際許可合同的法律。因此,發展中國家對于國際許可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一般都采取比較靈活的態度。首先,允許雙方當事人自行選擇解決國際許可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原則。但雙方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是有條件限制的;一是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必須與國際許可合同有實質性的聯系,或這種選擇有一定的合理依據;二是此種選擇不得違反有關國家的社會公共利益;三是當事人的這種選擇不得違反受方所屬國關于國際技術**的強制性規定。其次,在雙方當事人沒有選擇國際許可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時,應適用與國際許可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即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這主要是適用受方所屬國的法律。因為國際許可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是受方所在地。國際許可合同與受方所屬國有最實質最重要的聯系,所以,在雙方當事人未就國際許可合同所適用的法律作出選擇時,根據最密切聯系的法律適用原則,國際許可合同應當適用受方所屬國的法律。 42 在國際許可合同中計價的方法:主要有:統包價格、提成價格和固定與提成相結合的價格3種形式。統包價格:也稱一次總算,即在簽訂國際許可合同時一次算清各項技術項目所應支付的費用,由雙方當事人確定一個固定的金額,并在合同中明確加以規定。提成價格:也稱為提成支付,即在項目建成投產后,按合同產品的產量、凈銷售額或利潤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費用,作為技術**的酬金。固定與提成相結合的價格:這種計價方式也稱為“入門費與提成費相結合”的價格,它把合同價格分為固定和浮動兩部分,固定部分在合同生效后立即支付,浮動部分在項目投產后按規定在一定年限內支付的提成費。 43 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用自己的技術和勞務,跨越國界地為另一方當事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或跨越國界地派遣專家或以書面方式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咨詢意見,并收取報酬;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工作成果或取得咨詢意見并付給報酬的書面協議。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的大體分類:①咨詢合同;②承擔進行可行性研究,制訂計劃或方案,進行設計、制圖等技術服務項目的合同;③提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合同;④擔任監理技師的合同;⑤技術培訓合同。 其內容和主要條款:①供方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的清單;②如果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涉及專門技術人員的派遣,在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派遣人員的各方面情況;③人員的培訓;④供方對完成技術咨詢服務項目的擔保和保證;⑤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報酬的計算和支付;⑥與其他合同的關系;⑦驗收條款;⑧其他條款。 44 發展中國家對外國投資的管制的主要體現:①外國投資項目的審批;②投資范圍和出資比例的限制;③經營管理權和雇傭職工的限制;④對投資期限的限制;⑤對外國投資“本地化”的要求;⑥對外商投資企業行為的管理監督。 在我國負責審批外商投資的主管機構是: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及它所授權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 45 我國法律規定,申請審批的境外投資項目必須符合的條件:①能通過境外投資企業引進一般渠道難以得到的先進技術和設備;②能為國家長期穩定地提供符合質量要求、價格合理、國內需要較長時期進口的原材料和產品;③能為國家增加外匯收入;④能擴大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并帶動設備材料出口;⑤能為當地提供市場需要的產品,并且雙方都可獲得較好經濟效益。 46 有關國際投資保護的雙邊條約的模式主要有:①友好通商航海條約;②投資保證協定;③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47 多邊投資保證機構承擔保險的范圍:①貨幣匯兌風險;②征收(或類似措施)風險;③違約風險;④戰爭、內亂風險;⑤可擴大到其他特定的非商業性風險但應申請并由多邊投資保證機構董事會經特別多數票通過。 48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可以受理的爭端:限于一締約國政府與另一締約國國民直接因國際投資而引起的法律爭端,爭端雙方出具將某一項投資爭端提交“中心”調解或仲裁的書面同意文件,是后者有權登記受理的法定前提。凡雙方已經書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轄的爭端,應當受到三項限制:①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②除非另有聲明,提交“中心”仲裁應視為雙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濟辦法;③對于已經書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爭端,投資者國籍所屬國家不得另外主張給予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索賠要求,除非東道國不遵守和不履行對此項爭端所作出的裁決。 49 雙邊投資保護的協定的主要內容:①規定投資的定義;②外資準入及待遇;③利潤匯出;④代位(代位求償權);⑤征收及補償;⑥爭端解決。 50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與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的區別:ICSID通過受理和處斷國際投資爭端,為海外投資家在東道國所可能遇到的各種政治風險(非商業性風險),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則通過直接承保各種政治風險,為海外投資家提供經濟上的保障,并且進一步加強法律上的保障。 51 MIGA機制的特點:①MIGA體制源于OPIC體制,又遠高于OPIC體制;②MIGA是當今世界南、北兩大類國家之間經濟上互相依存、沖突、妥協和合作的產物;③這種妥協的結果之一,就是作為東道國的發展中國家在一定程度上自我限制本國在外國投資擔保問題上的主權;④妥協的另一方面的結果是,《MIGA》成員國中的發達國家同意敦促本國投資者更加尊重東道國—發展中國家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⑤MIGA機制不同于任何官辦保險機制的突出特點,在于它對吸收外資的每一個發展中國家會員國,同時賦以“雙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資所在國的東道國,另一方面,它同時又是MIGA的股東,從而部分地承擔了外資風險承保人的責任。 52 當地成分要求:是由東道國采取的,與貿易有關的一種投資措施。指為幫助東道國保持以對外收支平衡,要求外國投資企業必須購用一定數量東道國產品作為其生產投入。這種措施已被禁止。 53 在雙邊投資條約中,通常規定的國有化和征收的條件:①為了公共目的;②采取以非歧視方式;③按照法律程序進行;④給予補償。雙邊投資條約的作用:①在國際法上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拘束力,比國內法的保護要強有力的多;②可以顧及當事人雙方國家的特殊利益,因而利于在互利的基礎上謀求協調一致;③可以加強或保證國內法的效力;④雙邊投資條約,特別是促進與保護投資協定,既含有關于締約方權利和義務的實體性規定,又有關于解決投資爭端程序規定,可以避免或減少法律障礙,保證投資關系的穩定性,促進私人投資活動的發展。 54 國際投資法的主要組成部分:發展中國家或發達國家的涉外(對外)投資法、各類雙邊性國際條約、區域性國際條約和全球性國際公約。 55 跨國公司:是指由分布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若干實體組成,通過一個或數個決策中心,在一個決策系統的統轄之下開展活動,各實體相互聯系,其中一個或數個實體對其他實體的活動能施加相當大的影響,甚至還能分享其他實體的知識、資源,并為它們分擔責任。 56 發展中國家外資立法的主要特征:①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有專門的外資法典或系列性法規,對有關外資的審批、待遇、國有化及補償、財稅優惠及爭端解決等法律問題,作出特別規定;②發展中國家的外資立法對外資進行限制、管理、監督的同時,往往在稅收、外匯使用及爭端解決等許多方面,給予優于內資的種種待遇;③由于20世紀80年代流向發展中國家的外國直接投資在國際直接資本跨國流動總額中的比例急劇下降,為促使外資回流,發展中國家外資立法最近的發展趨勢是逐步放寬限制,給予外資更多的保護和優惠。 57 發展中國家外資立法對外國投資保護和鼓勵的措施:①在投資法典中賦予外國投資者“最惠國待遇”或“國民待遇”;②資本或利潤匯出的保障;③慎重征收(或國有化)及給予補償;④給予各種財稅優惠,包括稅收優惠、關稅減免和其他優惠;⑤妥善解決涉外投資爭端。 58 WTO體制下的國際投資規范中《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主要內容:①《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由三大部分組成:協定文本、附錄(有關各具體服務部門的協定)、各國的市場準入承諾單;②協定主要有兩方面的內容:A.WTO協定之下的一般性義務,即最惠國待遇和透明度;B.承擔具體承諾義務,即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世貿組織投資規范對于國際投資法制的意義:①它建立了一種多邊談判機制,各成員方可通過談判,在公平互利的基礎上擴大對其他成員方投資者的開放范圍;②它可以促進各成員方外商投資立法的完善,不斷完善外資待遇和保護機制。 59 布雷頓森林體制的主要內容:布雷頓森林體制建立了一個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法律制度,其主要內容為:①采取黃金—美元本位制;②確立可調整的固定匯率制;③設立資金支持制度;④力圖取消經常項目的外匯管制。布雷頓森林體制于1973年徹底崩潰。 60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就監督成員國的匯率政策提出了三條原則:①成員國有義務不得為妨礙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從其他成員國取得不公平的競爭利益而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制度;②成員國為消除外匯市場上的混亂狀況時,須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③成員國在采取干預制度政策時,應合理照顧其他成員國的利益,包括其貨幣受到干預的國家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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