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過程:⑴萌芽階段的國際經濟法,約在公元前數世紀至公元十六世紀,其中包括:①羅得法;②羅馬法中的“萬民法”;③中世紀的國際性商事法典;④“漢薩聯盟”式的商務規約。⑵發展階段的國際經濟法,約在公元十七世紀至二十世紀四十年代中期以前。其中包括:①雙邊國際商務條約;②近現代國際慣例;③多邊國際商務專題公約;④多邊國際專項商品協定;⑤近現代國際商務慣例;⑥近現代各國商事立法。⑶轉折更新階段的國際經濟法,約在公元二十世紀四十年代中期以后。包括:①布雷頓森林體制和關貿總協定;②創立國際經濟法新規范的斗爭;③多邊國際商務專題公約的發展;④區域性或專業性國際經濟公約的出現;⑤國際商務慣例的發展;⑥各國涉外經濟法的發展;⑦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和國際經濟法面臨的新挑戰。 2 廣義的國際經濟法學說: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它所調整的對象,不僅僅限于國家政府相互之間、國際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屬于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各種經濟關系。狹義的國際經濟法學說:認為國際經濟法只是調整國家政府相互之間、國際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 3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簽訂,作為國際經濟法發展的新階段的特點:①這三個多邊協定所調整的對象,是國際貨幣金融、國際關稅壁壘和國際貿易往來等牽動整個體制的重大問題、要害問題,影響到各國經濟生活和國際經濟關系的全局和根本;②過去許多雙邊性的商務條約只作籠統抽象地涉及到關稅、貿易、貨幣匯兌問題,并非以實現國際貨幣流通自由化、商品流通自由化作為主要目標,其規定的廣度和深度,遠遜于上述三個多邊專項協定;③過去這些雙邊性商務條約,適用范圍只限于締約雙方,遠不如上述三個多邊專項協定具有廣泛得多的國際統一性和普通性。 4 貫穿于《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的法理原則的主要內容: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其法理原則的主要內容為:①確認了各國的經濟主權不可剝奪、不可讓渡、不可侵犯。②確認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則,對世界財富和經濟效益實行國際再分配,以遏止和消除富國欲富、貧國欲貧的危險趨向和惡性循環。③確認一切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在一切經濟性問題上都享有平等的參與權、決策權和受益權。 5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區別:①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限于國家與各類國際經濟組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政府間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籍的國民。②所調整的對象不同:國際公法主要調整國家之間政治、外交、軍事等方面的關系;國際經濟法主要調整國家、國際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國家或國際組織與異國國民之間、不同國籍的國民之間屬于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 ③法律規范的淵源不同。 6 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區別:①兩者的主體不同:國際私法的主體通常限于不同國籍的國民以及各種民間國際組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包括發生國際經濟關系的“私法”上的主體,又包括發生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上的主體。②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包括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國際關系和人身關系;而國際經濟法則只調整其中的私人關系,但同時又調整國家、各國政府間組織,不同國籍的國民相互之間大量的經濟交往關系。 7 國際商務慣例:是指由各種國際性民間團體制訂的用以調整國際私人經濟關系的各種商務規則。其特點為:①它的確立,并非基于國家的立法或國家間的締約;②它對于特定當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約束力,來源于當事人各方的共同協議和自愿選擇;③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于某一項現成的國際商務慣例,只要各方合意議定,就既可以全盤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刪,悉聽自便;④國際商務慣例對于特定當事人的約束力,往往必須借助國家的主權或其他強制權。 8 創立國際經濟法新規范的四個重要回合:①1955年在印尼的萬隆召開了第一次亞非會議;②1960年以后新獨立國家增多,加強了發展中國家在聯合國的發言權,196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決議》;③1964年組成了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發展中國家在這個國際經濟組織中擁有表決權上的優勢;④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以及《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9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①經濟主權原則。其內容:A.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B.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C.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征用。②公平互利原則。其內容:應該采取積極的各種措施,讓經濟上貧窮落后的發展中國家有權單方面享受非對等性的、不要求直接互惠回報的特殊優惠待遇。并通過給予這些貌似“不平等”的特惠待遇,來補償歷史上的過錯和糾正現實中的弊病,以實現真正的實質上的平等,達到真正的公平。③全球合作原則。該原則強調全球各類國家開展全面合作,特別是強調南北合作,共謀發展。④有約必守原則。又譯為“約定必須遵守”或“約定必須信守”原則。其中經濟主權原則是國際經濟法中的首要基本規范。 其關系為:尊重經濟主權原則、全球合作原則和有約必守原則。尊重經濟主權是經濟主權是國際經濟關系產生和發展的基石與前提。公平互利是各國開展國際經濟交往的準則和目的。只有在堅持經濟主權和公平互利原則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全球合作。如果不做到有約必守,全球合作就無法順利展開。 10 有約必守原則的基本內容:有約必守原則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內容可從兩方面來說明:①就國家間的條約而言,“有約必守”指的是當事國一旦參加簽訂雙邊或多邊經濟條約,就在享有條約賦予權利的同時,也受到該條約和國際法的約束,必須信守條約的規定,實踐自己作為締約國的諾言,履行自己的國際經濟義務,否則就可能構成國際侵權行為或國際不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②就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間或他們與國家之間的合同而言,“有約必守”指的是有關各方當事人一旦達成協議、依法訂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非以法律或當事人重新協議,不得單方擅自改變。任何一方無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對方有權請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權就不履行或遲延履行所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 11 對有約必守原則的限制:主要有兩個方面:①合同或條約必須是合法、有效的;②合同或條約往往受“情勢變遷”的制約。 12 “77國集團”:為了實現逐步改變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目標,亞、非、拉許多發展中國家以及歐洲的南斯拉夫與1964年聯合組成了“77國集團”。此后,屬于這個集團的國家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等重大國際問題上都采取統一行動。目前,參加這個集團的發展中國家已達130多個,但習慣上仍沿用原有的名稱。 13 述全球合作的中心環節是南北合作:南北合作作為全球合作的中心環節,它的形成是由南北關系在世界政治經濟關系中的地位決定的。國際社會各類成員之間的關系主要有東西關系、南北關系、南南關系、北北關系等,其中南北關系是全世界政治經濟關系的主要矛盾。因為①其他幾對矛盾與合作關系都是局部性的,南北之間的矛盾與合作關系則是全球性的,它牽動和決定著整個世界政治經濟的全局和面貌;②南北矛盾的形成和發展已有數百年的歷史淵源,要化解這種由來已久的全球性矛盾,并使它轉化為全面的合作,需要全世界各國長久的共同努力;③當代南北雙方在經濟上的厲害沖突是及其尖銳的,同時雙方在經濟上互相依存、互相依賴、互相補益的關系也是最密切的。 14 南南合作的基礎:南南合作是發展中國家之間進行的經濟合作。發展中國家都曾受過殖民主義的剝削,獨立后又都面臨著振興民族經濟,維護國家獨立的共同任務。相同的歷史遭遇,大體相同的國際地位,共同的現實利害,使它們在一系列重大的世界經濟和政治問題上,有許多共同的語言。這是發展南南合作的牢固政治基礎。全球發展中國家擁有遼闊的土地、眾多的人口和廣大的市場,這更是第三世界各國獨立以來經濟結構的變化和經濟力量的增強,乃是發展南南合作的良好的經濟基礎。 15 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主要包括四部分:①國際貿易慣例;②各國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及其沖突規范;③國際組織制訂的國際商務法律文件;④國際貨物買賣公約。 16 發價:也稱報價、發盤、開盤,是指一方當事人以進行國際貨物買賣為目的,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的愿按一定條件和他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發價人,對方是被發價人。 一項有效的發價須具備的條件:①須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②建議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以便對方考慮。③必須表明發價人在其發價一旦得到接受就將受其約束。 17 發價不得撤消的兩種情況:①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消的;②被發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消的,而且被發價人已本著對該項發價的信賴行事。 18 貨物相符: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使用的概念,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有關貨物的數量、質量、規格、包裝等規定相符。 19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要求的補救辦法:①要求賣方履行義務;②要求交付替代貨物;③要求對貨物進行修理;④宣告合同無效;⑤要求降低價格。買方違約時,賣方可以要求的補救方法:①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履行他的其他義務;②宣告合同無效。 20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基本原則:①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原則;②平等互利原則;③照顧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利益的原則;④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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