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不適用那些銷售?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的購買是供這種使用的;②經由拍賣的銷售;③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它令狀的銷售;④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⑤船舶、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⑥電力的銷售。 22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明文允許保留的條款:有三個:①對《公約》的“合同的訂立”部分或“貨物銷售”部分可以聲明保留;②對《公約》的“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的規定,可聲明保留;③《公約》規定,合同的訂立、更改或終止,無須以書面為之,對這一規定,可聲明保留。我國在核準《公約》時,對上述的②③兩項作了保留的聲明。 23 解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有三項要求:①應考慮到《公約》的國際性質;②應促進《公約》適用的統一;③解釋《公約》,還要考慮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24 成文化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三種:①《華沙—牛津規則》;②《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③《1941年修訂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 25 FOB船上交貨:據FOB術語,賣方承擔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同時也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該術語只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又稱離岸價格或離岸價。(使用時,應在術語后加注裝運港。)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術語表明賣方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雖然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同時賣方在CIF價格下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使用時,應在其后加注目的港。)FCA貨交承運人:賣方必須在指定的交貨地點,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賣方按照買方要求或商業慣例根據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所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使用時,應在其后加注指定地點。)我國外貿實踐中經常使用的是FOB和CIF. 26 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方式主要有:匯付、托收和信用證。匯付:是由買方將貨款通過銀行匯交賣方的一種支付方式。在匯付這種支付方式下,銀行的匯款通知或銀行匯票的去向與貨幣的流向是一致的,習慣上稱為“順匯”實踐中,匯付有電匯、信匯及票匯之分。托收:是由賣方根據發票金額以買方為受票人開出匯票,委托銀行代向買方收取貨款的一種支付方式。在這種支付方式下,匯票的去向同貨幣的流向是相向的,習慣上稱為“逆匯”。 27 信用證:是銀行應國際貨物買賣中買方的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在一定條件下保證付款的憑證。信用證現已成為國際貨物買賣中最常用的一種支付方式。其各方面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信用證的關系比較復雜,當事人可能多到六、七個,他們是:①開證申請人,即買方;②開證行;③受益人,即賣方;④通知行;⑤議付行;⑥付款行;⑦保兌行。其中保兌行并不一定有,議付行、付款行有時就是受托行。開證申請人同開證行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開證申請人是委托人,開證行是受托人。 受益人同開證申請人沒有直接關系;當然,他們之間存在著原來的合同關系,但不是信用證關系。受益人與開證行之間是以信用證條款為內容的合同關系。 通知行與開證行是委托代理關系;通知行與受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 28 我國對國際貨物買賣采取的新規定的管制措施:①保障措施;②反傾銷;③反補貼。 29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國際貨物買賣的風險移轉時間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風險轉移,是指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有賣方轉移給買方。⑴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則分兩種情況:①假如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那么,貨物以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即為風險移轉之時。②假如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那么,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時,為風險移轉之時。⑵如果是在運輸途中**的,那么訂立合同時就是風險移轉之時;但是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⑶合同既不涉及到貨物的運輸,又非**在運輸途中的貨物,即一般是在賣方營業地交貨的情況下,買方接收貨物之時,即為風險移轉之時;或如果貨物已交給買方處置,但他不收取貨物從而違反合同之時即為風險移轉之時。 30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可由自己訂明規格時的條件是:①根據合同,買方有訂明規格的義務但不履行;②賣方自己訂明規格,必須不損害買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③賣方應該依照他所知的買方的要求訂明規格;④賣方必須把訂明規格的細節通知買方,而且必須規定一段合理的時間,讓買方可以在該段時間內訂出不同的規格,可是買方在收到通知后在該段時間內沒有這樣做。 31 國際貨物運輸服務貿易特點:①具有無形性,不可儲存性;②是與貨物貿易密切聯系的;③國際運輸服務貿易活動中,通常由運輸代理機構或其他中介人參與,以便將運輸服務的提供者與消費者聯系起來;④國際貨物運輸服務的表現形式是實現了貨物在不同國家之間的在空間上的移動,這是國際貨物運輸服務區別于其他服務的重要特征。 32 “持續的、無條件的和不可撤消的”保證:“持續”是指保證人要對貸款協議項下借款人的所有借款負責,不因借款人的還款而減少保證人的擔保責任:“無條件”是指保證人承擔的是第一位的、獨立的還款義務,一旦借款人不履約,貸款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不可撤消”是指擔保人不能以基礎合同產生的抗辯權對抗貸款人。 33 國際技術**:是指技術**方將自己所有的技術跨越國界地轉移給技術受讓方的法律行為。國際技術**合同:就是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以**技術系統知識為標的的協議。其特點是:①國際技術**合同是雙務的、諾成的有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互相享有權利又各自承擔相應義務的合同;②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處于不同國家,合同的標的要跨越國界;③國際技術**合同的標的雖然是無形的技術系統知識,但這種技術系統知識的**有時又和成套設備、生產線、關鍵設備或原材料的交易結合起來進行;④國際技術合同在法律適用上比較復雜;⑤國際技術**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較長,涉及面也比較寬,需要當事人長期密切合作,真誠配合。 34 國際技術貿易的特點:①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是無形的技術知識和經驗的使用權;②國際技術貿易中的技術受讓方所取得的是技術知識的使用權;③國際技術貿易是一種長期的交易,而且交易過程比較復雜;④國際技術貿易適用的法律與國際貨物貿易適用的法律不同。國際技術貿易除了適用民法、合同法的規定外,同時適用工業產權法、技術**法的有關規定,以及該國參加或締結有關國際技術貿易的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的有關規定。 35 國際技術**法:是調整跨越國界有償技術**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際貿易法的組成部分。其特點為:①國際技術**法的主體,即國際技術**關系的當事人是處于不同國家境內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②國際技術**法的客體,是一種無形財產—技術知識和經驗的使用權;③國際技術**法調整的對象是跨越國界的有償技術**法律關系。 36 專有技術和專利技術的區別:①適用的法律不同;②公開性和包括的范圍不同;③受到的限制不同;④技術水平不同。 37 國際技術**的方式:分非商業性的技術**和商業性的技術**.商業性的技術**又分為技術貿易和技術投資兩種。 38 根據我國的實踐和法律規定,我國的國際技術**合同分為:①工業產權的**或許可合同;②專有技術許可合同;③技術服務合同;④含工業產權的**或許可、專有技術許可或技術服務任何一項內容的合作生產合同和合作設計合同;⑤含工業產權的**或許可、專有技術許可或技術服務任何一項內容的成套設備、生產線、關鍵設備進口合同;⑥審批機關認為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其他技術引進合同。 39 國際許可合同:也稱國際許可證協議,它是指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一方準許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擁有的工業產權無形財產或專有技術的使用權,并收取使用費,而另一方獲得該項使用權并支付使用費的書面協議。在國際許可證貿易中,國際許可合同的標的主要有3種:即專利技術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和專有技術使用權。 40 國際許可合同的分類:①根據許可合同規定的供方授予受方的使用權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產經營范圍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國際許可合同可分為: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和普通許可合同;②根據許可合同對受方是否有權把受方的技術再進行**的規定,國際許可合同可分為:可**許可合同和不可**許可合同。目前,以專利技術使用權和專有技術使用權共同許可使用的占第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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