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朋友因為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事故定性為我朋友負主要責任,而我朋友只是幫別人開車,肇事車已被扣壓,但在法院公訴前肇事車已被車主取出,至今我朋友仍然在看守所至6月2日就已滿3個月時間。(我朋友已賠付死者家屬2萬元,其余部分賠償由肇事方單位賠付,死者家屬不追究我朋友的刑事責任)請問按照新交通法將會負怎樣的刑事責任,如何量刑,是否有必要請律師? 答:從你的陳述看,你朋友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你朋友負主要責任。因此你的朋友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 一、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的;2.重傷一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3.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三萬元至六萬元之間的。 二、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視為“情節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二人以上死亡;2.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六萬元至十萬元之間的。 三、具有下列情節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規定,按照一或二的規定從重處罰: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于人的; 2.酒后駕車的;3.非司機駕駛機動車輛的;4.駕駛無牌照車輛的;5.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6.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四、對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五、單位主管負責人或車主強令本單位人員或所雇傭人員違章駕車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案件比較復雜,我們建議你的朋友請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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