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上個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我上完班騎自行車回家,正好碰到一位同事讓我捎他一程。于是我就走另一條路,把他送到后,我就獨自往家趕。在過一個十字路口時,與側面來的一輛小面包車相撞,我的胳膊和頭部受傷住院了。我向單位提出工傷申請,要求單位支付醫療費用,但單位說我下班沒有按時回家,卻繞遠路送他人,不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從而拒付醫療費用。請問律師,單位的這種說法有依據嗎?下班搭載同事變更回家路線遇車禍真的不算工傷嗎?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職工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職工加班加點后上下班的途中。《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應是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這個合理路線,可以理解為往返于工作單位和職工居住地的一個合理的路線。 職工在正常下班后回家途中順路搭載同事相應變更原來回家路線,延長相應回家時間,未違反常理,符合工友之間相互協助、關愛的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屬于適當增加回家時間、變更回家路線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范疇,事由合理。你在送完同事后繼續返家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其它相關法規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上遭遇機動車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判斷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應當考慮適當增減時間和變更路線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即是否存在符合常理的情形以及適當變更路線、增減時間與遭遇機動車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而非機械、精確地理解上下班時間和路線。你正常下班后回家途中,順路搭載同事相應變更原來回家路線,延長相應回家時間,未違反常理,符合工友之間相互協助、關愛的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且下班送同事與你遭遇機動車事故傷害之間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關系,屬于適當增加回家時間、變更回家路線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范疇,事由合理,故你在同事中途下車后繼續返家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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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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