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組織與管理考試輔導:政府對工程項目的管理
來源:考試大發布時間:2013-02-03
政府對工程項目的管理
一、政府管理的作用與特點
(一)政府管理的作用
1.符合政策
保證投資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
2.符合規劃和環境
保證工程項目符合國家經濟發展社會規劃和環境與生態等的要求。
3.合理經濟規模
引導投資規模達到合理經濟規模。
4.控制投資和外債規模
保證國家整體投資規模與外債規模在合理的可控制的范圍內進行。
5.經濟安全和公共利益,防止壟斷
保證國家經濟安全與公共利益,防止壟斷。
(二)政府管理的特點
政府對工程項目的管理具有以下六個特點:
1.權威性
2.嚴肅性
3.最全面
可以具有命令手段,也可以具有法律手段,還可以使用稅收等各種經濟手段。
4.公平性
5.宏觀管理
6.中介作用
二、政府對項目管理的主要方面
政府對項目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八個方面:
(一)制定宏觀經濟政策與相關規劃,引導和調控投資項目。
宏觀經濟政策主要有:貨幣政策、財政政策、投資政策、產業政策、稅收政策、人格管理政策、人口與就業政策、國際收支與管理政策等。
《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件》中明確要求應用“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分析”一章,主要內容有:
1.發展規劃分析;
2.產業政策分析;
3.行業準入分析;
(二)制訂相關規定,界定投資管理權限
1.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
(1)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2)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等方面進行核準;
(3)其他不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實行備案制;
(4)對于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5)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建議《目錄》內在項目,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準,也可編制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規劃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規劃中屬于《目錄》內的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準,只需辦理備案手續。
2.政府投資項目
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同審批形式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三)加強重要資源的管理
1.對土地資源使用的管理
2.對自然資源合理利用的管理
3.對資金資源的管理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實行核準制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中明確規定,《項目申請報告》應有“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節能方案分析”、“建設用地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分析”的章節。
(四)維護經濟安全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實行核準制時《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中明確規定,《項目申請報告》應有“經濟影響分析”的章節,主要內容包括:
1.經濟費用效益或費用效果分析;
2.行業影響分析;
3.區域經濟影響分析;
4.宏觀經濟影響分析。
(五)優化布局
1.社會影響分析;
2.社會適應性分析;
3.社會風險及對策分析。
(六)環境保證
1.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實行核準制是建議項目,應當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告手續;實行備案制的建議項目,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和項目開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3.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原則上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
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并列入《國家環境總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目錄》的建議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家環境總局審批;
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且未列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實行核準制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中明確規定,《項目申請報告》應有“環境和生態影響分析”一章,主要內容:
(1)環境和生態現狀;
(2)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3)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4)地質災害影響分析;
(5)特殊環境影響。
(七)工程完全管理
(八)其他方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