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現代咨詢方法與實務講義30
來源:中大網校 發布時間:2012-12-20
八、開標、評標與定標
(一)開標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也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開標應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招標人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啟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公開宣布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及投標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內容。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在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
(1)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2)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標文件無投標人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4)投標文件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5)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的;
(6)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二)評標
為了確保評標的公正性,評標不能由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獨自承擔,而應組成一個由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直接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分為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兩個階段進行。
初步評審中,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1)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2)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的;
(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的;
(4)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5)投標文件有重大偏差的,為未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2)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
3)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4)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5)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如沒有提供擔保、沒有投標人授權等。
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結果的為細微偏差。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評標委員會應當書面要求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拒不補正的,在詳細評審時可以對細微偏差作不利于該投標人的量化,量化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進行修正: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調整后的報價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束力;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其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作進一步評審、比較。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價格調整方法,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以及投標文件的商務部分作必要的價格調整。根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標準,但評標委員會無需對投標文件的技術部分進行價格折算。根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完成詳細評審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標價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標價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對商務偏差的價格調整和說明以及經評審的最終投標價。
不宜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一般應當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根據綜合評估法,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衡量投標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評價標準,可以采取折算為貨幣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權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評標委員會對各個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時,應當將量化指標建立在同一基礎或者同一標準上,使各投標文件具有可比性。對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進行量化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對這兩部分的量化結果進行加權,計算出每一投標的綜合評估價或者綜合評估分。根據綜合評估法完成評標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綜合評估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綜合評估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所作的任何修正、對商務偏差的調整、對技術偏差的調整、對各評審因素的評估以及對每一投標的最終評審結果。
對于投標人提交的優越于招標文件中技術標準的備選投標方案所產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慮進評標價中。符合招標文件的基本技術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
(三)定標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或者向招標人提出處理建議,并作書面記錄。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1)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2)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3)開標記錄;
(4)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5)廢標情況說明;
(6)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7)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8)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9)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10)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后,評標委員會即告解散。評標過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資料應當即時歸還招標人。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確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招標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時,需征得其書面同意,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3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四)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為了有效監督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情況,及時發現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屬于備案,并不是說合法的中標結果和合同必須經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書面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招標范圍;
(2)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3)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4)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5)中標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