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熱點:律師能否微博“直播”庭審
來源:騰訊評論發布時間:2012-01-3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微博已經開始深入地影響現實生活,包括法律訴訟事務。本文試圖探討在中國語境下,微博直播是否合法、合理,以及該如何處理。本文所指“直播”,并非如電視般實時播出或延遲幾秒播出,而是指在開庭期間,即時將法庭內發生的情況發布在微博上。
我國法律對此并無明文規定,唯一相關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于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但是,對于什么是法庭秩序,沒有其他法律解釋。
微博本質上是一個平臺,將所述內容公布在網絡上,其性質更接近新聞曝光。一個有一定粉絲量的微博賬戶,類似一份網絡小報,而且,微博傳播一旦形成熱點,會引起疊加效應,小報很快會變成一份大報,這或許也是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發微博的主要目的。這里就會涉及到所謂輿論影響審判的問題。
《法庭規則》對訴訟參與人的規定主要是不要影響法庭審理正常進行,不要隨意發言、吵鬧等。對旁聽人員(包括新聞記者)除了不要影響法庭之外,還要求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這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不影響法庭審理,其中,錄像、攝影很容易理解,因為這會打擾訴訟參與人和法官等的訴訟活動,錄音其實也一樣,就如平時交談,雖然不涉及隱私,但也不喜歡被人錄音一樣,聲音也是很私人的東西,如被私人錄音的話,總會引起不安。(其實,現在法庭是每案必錄像的,似乎也沒有影響訴訟參與人,因為訴訟參與人不擔心法庭會濫用該錄像)。其次,律師的法庭發言也有版權,錄音是一種復制,我國版權法規定,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可以復制。
法庭沒有禁止記錄、上網,是否違反法庭秩序,要看微博直播行為是否影響法庭審理秩序。直接看是不影響的,因這種行為,法庭一時發現不了,除非法官也同時上網瀏覽微博,而這是違反法官紀律的。
根據目前的規則,無法推理出微博直播不合法,由于存在替代品,即休庭或閉庭后的補發微博,因此,微博直播本身對庭審的影響不是很大,因為法庭終歸無法禁止別人庭后發同樣內容的微博。但是,我敢肯定,以后最高法院會出臺新法庭規則禁止此類行為。
有人提出,微博是一種自媒體,媒體就得遵守媒體的倫理,媒體倫理的核心是客觀、公正和平衡。律師發微博,最大的問題是在這里。
從客觀的角度來說,律師會從自己的視角描述事實,但未必客觀,而由于這種自媒體既沒有真正的新聞媒體那種記者、編輯、主編幾級審核流程,也缺乏編輯記者那種專業訓練和專業經驗,因此,所記錄的微博“事實”難免可能會有偏差。
說到公正,由于律師對法庭的一些決定不滿,會公布自己指責法庭不公的理由及依據,但是,律師往往只會公布對自己有利的部分,不會公布對法庭有利的部分,從而有一定的傾向性。
平衡也是一個問題,法官、檢察官大多沒有實名微博,律師微博發言后,法官、檢察官往往無法直接回復。而在記者采訪時,按照新聞倫理,必須給雙方同等的機會闡述各方觀點,讓受眾作出判斷。在微博時代,這顯然是個大問題,很多微博粉絲看了律師的一家之言后,對法官、檢察官大加指責,讓法官、檢察官很委屈但又無力還擊。當然,法官、檢察官在法庭內外是有公權力的,他們的還擊,可以是驅逐律師、重判被告人等。
在平衡的問題上,法官、檢察官背后,有時會有比網絡更強的媒體,就是代表官方的電視臺乃至各種“通稿”。樂清錢云會案就是網絡和“通稿”之間的較量,可以說,各有各的觀眾,各自向受眾展示立場。
在中國的語境下,法官審判會受到權力因素的干擾,很多時候,法官未必能頂得住權力的壓力,審判的過程和結果,未必體現的是法官的真實意思。律師發微博時,也需要注意這些問題。
如果律師微博能在客觀、公正和平衡上做得到位,恐怕也不會引起太大爭議。至于輿論影響審判,實際上是偽命題,因為,只要司法獨立,法官自己清醒,便不可能存在輿論影響審判的情況。要出軌,總有理由,“輿論影響審判論”也是同理吧?事實上,輿論撬動了領導,領導做出批示或進行干預,才是影響的支點。
在一些律師的微博上,有指責法院、法官的內容,這是否屬于利用媒體,用擾亂公共秩序等手段干擾法庭?顯然不是。是否惡意誹謗法官?基本上也不是,但是,這個陷阱是需要律師注意的,因為,這可能會產生嚴重的后果。如果導致家屬和法庭起沖突,律師或許會被作為替罪羊。
由于微博是新生事物,其有不可逆轉性,法官又缺乏平衡微博的同類工具,大多數法官不會喜歡律師當庭微博直播,乃至庭后“錄播”,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律師當庭發微博,可能會導致和法庭的對抗,在一般情況下,建議不要使用,因為法官有其他反擊手段,而且很多。在現行司法體系中,律師本身就是弱者,弱者才需要大聲喊叫,強者只需輕聲吩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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