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15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1-2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申請司法賠償的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司法賠償的程序為:
(1)違法行為得到確認.違法行為得到確認是司法賠償的前提,確認可以是由侵權機關主動地或依申請作出,也可以是其他有權機關作出.
(2)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作出錯誤決定或違法侵權行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賠償或不賠償的決定.
(3)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向復議機關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具有終局效力.
參考法條:國家賠償法第20,21,22條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申請司法賠償有時效限制嗎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必須在法定時效內提出,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參考法條:國家賠償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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