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13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1-2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哪些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時法院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公告,鑒定的期間,審理管轄權異議和管轄爭議的期間,中止訴訟或執行至恢復訴訟或執行的期間及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等等,都是不計入審理期限的.因此,從立案到審理及執行完畢實際所花的時間通常會長于法律所規定的審理期限.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可以申請哪些人回避 哪些情況需要回避
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僅限于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如果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法律規定的必須回避的情況,當事人也可要求他們回避.對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的回避問題參照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規定執行.
當上述可適用回避的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或者與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時,必須回避.另外,如其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本人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關系從而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也必須回避.這里所說的"其他關系"是指除了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和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之外的特殊親密或有仇嫌關系,從而足以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情況.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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