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11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1-2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養子女和繼子女的繼承權有什么特殊性
對于養子女而言,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完全適用親生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因此,養子女的繼承權沒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們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對于繼子女而言,其繼承繼父母遺產的前提,是繼父母對其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而且,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并不影響他們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這是繼子女與養子女繼承權最大的不同之處.
參考法條:《繼承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1.22.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遺囑繼承有哪幾種形式 生效條件是什么
遺囑的形式有五種,分別是:
(一)公證遺囑.即經過公證機關證明過的遺囑.
(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最為常見.
(三)代書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四)錄音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錄音做成的遺囑.
(五)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時刻,口頭表達內容的遺囑.
在這五種遺囑形式中,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遺囑人作出的任何遺囑都是合法有效的.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
如果遺囑人先后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后所立的為準,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相抵觸.比如說,一個人生前立了多份遺囑,而每份遺囑的內容都不太一樣,其中第一份遺囑是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那么這種情況下就應該以公證遺囑所立的內容為準進行遺產繼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遺囑為準.因為,在不同種類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參考法條:《繼承法》第十六至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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