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咨詢師考試政策分析與評價第六章解析2
來源:環球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2-08
6.編制的期限(5~10)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lesson.asp?top=705&up=660"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js/705-660.js"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
國家級、省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一般為5年,可展望到10年以上
市縣級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期可根據需要確定
7.規劃編制的一般程序
8.規劃編制決策主體
國家總體規劃-中共中央做出
省、縣級總體規劃-由省、縣黨委做出
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相應級別的政府做出
9.規劃的公眾參與制度
公布規劃草案或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發改委在將草案提交本級政府審定前,要聽取本級人大、政協的意見
專家論證制度
10.規劃銜接原則
下級服從上級
專項和區域服從總體
專項規劃之間不相互矛盾
跨省區域規劃要考慮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等領域的規劃要求
11.總體規劃的銜接
銜接時間
在送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前
三項銜接
省級與國家銜接-應由省級發改委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與國家總體規劃進行銜接
省級與其它省級銜接-送相關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其總規銜接
省級與國家專項規劃銜接-送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國家級專項規劃銜接
銜接的原則
平級或由下向上銜接,部分與全局銜接(社交中握手的先后原則)
相鄰規劃銜接不當的處理
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協調
重大事項報國務院決定
12.專項規劃的銜接
專項規劃與同級總體規劃
由編制部門送本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專項規劃與上一級專項規劃
編制部門送上級政府有關部門
專項規劃與同級專項規劃銜接
編制部門送本級政府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