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行測公共基礎知識案例分析題(27)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1-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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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配備有公務用槍。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況下,長期與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圍群眾均認為A與C為夫妻關系),為此借用了D的3萬元現金。D多次討債,A無力償還,于是A將公務用槍(無子彈)用作借債質押物交給D,約定A還款時,D將槍支歸還給A。3個月后A仍然未能歸還借款,D便將槍支送給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該槍支搶劫某銀行儲蓄所現金20余萬元。
1.關于A與C女共同生活的行為,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
A.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B.事實婚姻是無效的,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C.A與C女屬于同居而非事實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權,如果B女同意,則A不成立重婚罪
2.關于A將槍支質押給D的行為,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
A.A的行為既不屬于非法出租,也不屬于非法出借,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B.A的行為本身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C.由于槍內無子彈,A的行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D.對A的行為以濫用職權罪論處較為合適 
3.關于D的行為,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
A.D的行為僅成立非法持有槍支罪
B.D的行為成立非法持有槍支罪和搶劫罪
C.D的行為雖然不成立搶劫罪,但應對E搶劫銀行的犯罪行為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D.D的行為不成立犯罪
4.搶劫罪的加重情形包括( )。
A.搶劫銀行的 
B.冒充軍人搶劫的 
C.持槍搶劫的 
D.搶劫救災物資的
5.假如E在犯罪時是十五周歲,在審判時滿十六周歲,則E( )
A.不負刑事責任,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B.應當負刑事責任 
C.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D.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參考答案解析
1.【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A在有配偶的情況下,長期與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且周圍群眾均認為A與C夫妻關系,這顯然已經構成了事實重婚,應認定構成重婚罪。故認為不構成重婚罪的四項都是錯誤的
2.【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128條規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該條的第2款規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一種犯罪構成,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為,就構成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還有另一種犯罪構成,即《刑法》第128條第3款規定的,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規定處罰。也就是說,依法配備槍支(不包括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本案中,A明知自己持有的槍支是公務用槍,還將它質押給D,這一行為本身就構成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所以認為A不構成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A、B、C三項都不正確。出借槍支也不是A的職權之內的事務,所以也不能成立濫用職權罪,選項D也是錯的。故本題ABCD四項都應選。
3.【答案】BCD。解析:《刑法》第128條第1款規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法規,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按照槍支管理法規,D沒有權利持有公務用槍,而D卻持有,因此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所以A選項是正確的,則D選項自然是錯誤的。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在本案中,D將持有的槍支借給E玩耍,但D對E搶劫的行為并不知情,所以共同的故意也無從談起。因此D不成立搶劫罪,所以B選項是錯誤的。C選項本身就有問題,既然D的行為不成立搶劫罪,也就不應對E搶劫銀行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所以C選項也是錯誤的。故選BCD三項。
4.【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2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人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5.【答案】B。解析:《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本題只有B項符合法律規定。題干所給的十五周歲和十六周歲是迷惑信息。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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