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考法學基礎理論之民法部分(25)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0-2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重點法條】
第一百零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意思分解】
免除民事責任的事由,簡稱“免責事由”,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規定的義務而致人損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事由。免責事由一般由法律規定,但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由當事人約定。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免責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職務授權行為;受害人的過錯;受害人的同意;第三人的過錯;意外事件;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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