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考法學基礎理論之民法部分(26)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0-2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重點法條】
第一百零九條 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意思分解】
第109條是對見義勇為情形下責任承擔的規定。見義勇為人遭受侵害的,首先應由侵害人負責賠償;但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無侵害人情況下,受益人應予適當補償。
【重點法條】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意思分解】
1、高度危險作為是指在人類現有技術條件下,即使予以注意或謹慎經營仍有可能致人損害的危險性作業。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系典型的無過錯責任。
3、受害人的故意是該責任的惟一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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