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考法學基礎理論之民法部分(2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0-2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重點法條】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意思分解】
民事責任制度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其基礎理論博大精深,考生應具備以下知識背景。
1、民事責任的分類
(1)違約責任。(2)侵權責任。(3)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民事責任。
其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最基本的分類。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民事責任,包括不返還不當得利而應承擔的責任、不履行無因管理中的相關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以及締約上的過失責任等。
2、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我國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體系是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所構成的。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在過錯責任中,以過錯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最終要件,并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無過錯,即無責任。第106條第2款即是我國民法關于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規定。
過錯推定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方法,它是根據損害事實的發生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只要行為人證明自己確無過錯時,才能免除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以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第106條第3款即是我國民法對無過錯原則的一般規定。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又顯失公平時,依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的歸責原則。我國《民通》及《民通意見》有三處規定體現了公平責任原則,即《民通》第132條,《民通意見》第155、157條。應予識記。
3、侵權民事責任的分類
(1)一般侵權民事責任和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一般侵權民事責任是侵權民事責任的常態,它具有如下特點:
①一般侵權行為的行為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有具備此種能力,才能具備責任能力;
②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過錯行為負責,而不是指對他人實施的行為負責。換而言之,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是同一的;
③一般侵權行為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④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統一的。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①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②行為的違法性;③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④行為人的過錯。
至于特殊侵權責任,詳見本法第121~127條,第133條等諸法條。
(2)單獨侵權責任與共同侵權責任
關于共同侵權責任,詳見本法第1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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