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考法學基礎理論之民法部分(6)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0-2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重點法條】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第六十條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條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意思分解】
1、第58條關于無效民事行為種類的規定,實際上是對《民通》第55條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條件的反向詮釋。
2、關于無效及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詳細分析,請參考《合同法》有關條款。這里僅建議讀者熟悉一下《民通意見》第68~72條關于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認定之規定。如欺詐的構成應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一方有欺詐的故意;(2)一方實施了欺詐行為;(3)另一方因對方的欺詐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4)另一方因錯誤認識而作出了違反其真實意思的錯誤表示。
【真題回顧】
(2004江蘇真題A類)
38、甲公司采取欺詐手段與受到欺詐的乙公司訂立了一份合同,則該合同( C )。
A是無效合同 B未成立 C是可撤銷合同 D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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