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考法學基礎理論之民法部分(7)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0-2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重點法條】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意思分解】
代理制度是民法考試中的重要考點。應付有關代理制度的試題,考生應具備一定的理論修養。
1、代理的法律特征可概括為四個方面:
(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2)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具有獨立的地位。
(4)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2、代理權行使的一般準則
代理由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及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外部關系構成,其中內部關系是核心關系,而內部關系的基礎是代理權。換而言之,代理制度的核心內容就是代理權。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應遵循的準則是:(1)行使代理權須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2)行使代理權須盡到職責要求。
違反行使代理權的一般準則,即構成濫用代理權的行為。濫用代理權的行為分為三類:(1)自己代理,即代理人自買自賣的行為;(2)雙方代理,即同一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一項民事活動的行為;(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3、代理的分類。(1)委托、法定、指定代理。(2)單獨、共同代理。(3)本代理、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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