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考法學基礎理論之民法部分(5)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0-2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重點法條】
第二十六條 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意思分解】
1、個體工商戶可起字號,有權申請商標(《民通意見》第138條)。
2、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訴中以戶主為訴訟當事人而非以字號為當事人,這一點區別于個人合伙(《民通意見》第41、45條)。
3、注意個人經營與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承擔責任的區別(《民法通則》第29條;《民通意見》第42條)。以家庭財產承擔責任的情形有:(1)家庭經營的;(2)以家庭共有財產投資的;(3)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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