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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河口的簡化 河口包括河流交匯處、河流感潮段、口外濱海段、河流與湖泊、水庫匯合部。 河流感潮段:指受潮汐作用影響較明顯的河段。將落潮時最大斷面平均流速與漲潮時最小斷面平均流速之差等于0.05m/s的斷面作為其與河流的界限。河流感潮段一般可按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三種情況,簡化為穩態進行預測。 河流匯合部可分為支流、匯合前主流、匯合后主流三段分別進行環境影響預測。小河匯入大河時可以把小河看成點源。 河流與湖泊、水庫匯合部可按照河流與湖泊、水庫兩部分分別預測。 河口斷面沿程變化較大時,可分段進行環境影響預測。 口外濱海段可視為海灣。 3.3.湖泊與水庫的簡化 湖泊、水庫可簡化為大湖(庫)、小湖(庫)、分層胡(庫)三種情況, 水深大于10m且分層期較長(大于30天)的湖泊、水庫可視為分層湖(庫)。 不存在大面積回流區和死水區,且流速較快、停留時間較短的狹長湖泊可簡化為河流。其岸邊形狀和水文特征值變化較大時可進一步分段。 不規則形狀的湖泊、水庫可根據流場的分布情況和幾何形狀分區。 自頂端入口附近排入廢水的狹長湖泊或循環利用湖水的小湖,可分別按各自的特點考慮。 3.4.海灣的簡化 預測海灣水質時,一般只考慮潮汐作用,不考慮波浪作用。較大的海灣交換周期很長,可視為封閉海灣。 潮流可簡化為平面二維非恒定流場。 在注入海灣的河流中,大河及評價等級為一、二級的中河應考慮其對海灣流場和水質的影響;小河及評價等級為三級的中河可視為點源,忽略其對海灣流場的影響。 3.5.污染源簡化的要求 3.5.1污染源簡化包括排放形式的簡化和排放規律的簡化。排放形式可簡化為點源和面源,排放規律可簡化為連續恒定排放和非連續恒定排放。在地面水預測中,通常把排放規律簡化為連續恒定排放。 3.5.2點源位置(排放口)的處理有下列要求:①排入河流的兩排放口的間距較小時,可簡化為一個排放口。其位置假設在兩排放口之間,排放量為兩者之和。②排入小湖(庫)的所有排放口可簡化為一個排放口,排放量為所有排放量之和。③排入大湖(庫)的兩排放口間距較小時,可簡化為一排放口,其位置假設在兩排放口之間,排放量為兩者之和。 3.5.3一、二級評價且排入海灣的兩排放口間距小于沿岸方向差分網格的步長時,可簡化為一個,其排放量為兩者之和。三級評價時,海灣污染源簡化與大湖(庫)相同。 3.5.4無組織排放可以簡化成面源,從多個間距很近的排放口排水時,也可簡化為面源。 4.水質數學模式的類型與選用原則 4.1類型:水質數學模式⑴按使用的時間尺度劃分為動態、穩態和準穩態(或準動態)模式;⑵按使用的空間尺度,劃分為零維、一維、二維、三維模式;⑶按模擬預測的水質組份,劃分為單一組份和偶合組分模式;⑷按水質數學模式的求解方法,劃分為解析解和數值解。水質影響預測模式的選用主要考慮水體類型和排污狀況、環境水文條件及水力學特征、污染物的性質及水質分布狀態、評價等級要求等方面。 4.2適用條件:解析解模式適用于恒定水域中點源連續恒定排放,其中二維解析模式只適用于矩形河流或水深變化不大的湖泊、水庫;穩態數值模式適用于非矩形河流、水深變化較大的淺水湖泊、水庫水域內的連續恒定排放;動態數值模式適用于各類恒定水域中的非連續恒定排放或非恒定水域中的各類排放。 在單一組份水質模型中,可模擬的污染物類型包括:持久性污染物、非持久性污染物、酸堿污染和廢熱。 5.常用河流水質數學模型與適用條件 5.1河流完全混合模式的適用條件:①河流充分混合段;②持久性污染物;③河流為恒定流動;④廢水連續穩定排放 5.2河流一維穩態模式的適用條件:①河流充分混合段;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河流為恒定流動;④廢水連續穩定排放 5.3河流二維穩態混合模式的適用條件:①平直、斷面形狀規則河流混合過程段;②持久性污染物;③河流為恒定流動;④連續穩定排放;⑤對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采用相應的衰減模式。 5.4河流二維穩態混合累積流量模式與適用條件:①彎曲河流、斷面形狀不規則河流混合過程段;②持久性污染物;③河流為恒定流動;④連續穩定排放;⑤對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采用相應的衰減模式。 5.5(S-P)模式:①河流充分混合段;②污染物為耗氧性有機污染物;③需要預測河流溶解氧狀態;④河流為恒定流動;⑤污染物連續穩定排放。 5.6河流混合過程段與水質模式選擇 預測范圍內的河段分為充分混合段、混合過程段和上游河段。 充分混合段:指污染物濃度在斷面上均勻分布的河段。當斷面上任意一點的濃度與斷面平均濃度之差小于平均濃度的5%時,可以認為達到均勻分布。需采用一維模式或零維模式預測斷面平均水質。 混合過程段:指排放口下游達到充分混合以前的河段。需采用二維模式預測斷面平均水質。 上游河段:排放口上游的河段。 大、中河流一、二級評價,且排放口下游3~5㎞以內有集中取水點或其他特別重要的環保目標時,均應采用二維模式預測混合過程段水質。 6.常用河口水質模式與適用條件 6.1一維動態混合模式的適用條件:①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排放為連續穩定排放或非穩定排放;④需要預測任何時刻的水質。 6.2均勻河口模式的適用條件:①均勻的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連續穩定排放;④只要求預測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水質。 7.常用湖泊(水庫)水質模式與適用條件 7.1湖泊完全混合衰減模式的適用條件①小湖(庫);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連續穩定排放;④預測需反應隨時間的變化時采用動態模式,只需反映長期平均濃度時采用平衡模式。 7.2湖泊推流衰減衰減模式的適用條件:①大湖、無風條件;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連續穩定排放。 8.預測點布設的原則(本內容大綱有要求,教材上沒有) 預測點的布設應根據受納水體和建設項目的特點、評價等級以及當地的環保要求確定。⑴環境現狀監測點應作為預測點。⑵水文特征突然變化和水質突然變化處的上、下游,重要水工建筑物附近,水文站附近等應預測。⑶當需要預測河流混合過程段的水質時,應在該段河流中布設若干預測點。 二.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 大綱的要求: 1.熟悉評價地面水環境影響的原則;2.掌握評價地面水環境影響的基本資料要求;3.掌握單項水質參數評價方法種類及其適用范圍。 1.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它是環境影響預測的繼續,原則上可以采用單項水質參數評價方法或多項水質參數綜合評價方法。 2.評價地面水環境影響的基本資料:⑴水域功能是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基本資料,通過水域功能調查確定;⑵評價建設項目的地面水環境影響所采用的水質標準應與環境現狀評價相同;⑶規劃中幾個建設項目在一定時期(如5年)內興建并向同一地面水域排污時,應由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各建設項目的排污總量或允許利用水體自凈能力的比例。向以超標的水體排污時,應結合環境規劃酌情處理或由環保部門事先規定排污要求。 3.單項水質參數評價方法:一般采用標準指數法。 Si,j=ci,j/cs,j,其中Si,j——標準指數;ci,j——評價因子i在j點的實測濃度值,mg/L;cs,j——評價因子i的評價標準限值,mg/L。 水質參數的標準指數>1,表明該水質參數超過了規定的水質標準,不能滿足使用要求。 4.單項水質參數評價是以國家、地方的有關法規、標準為依據,評定與評價各評價項目的單個質量參數的環境影響。多項水質參數綜合評價的評價方法和評價的水質參數應與環境現狀綜合評價相同。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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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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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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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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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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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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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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