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民法學》復習資料(3)
來源:發布時間:2011-09-0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無論是否善意)。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追認權優于撤消權)。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并不能使合同有效,只是有撤消權而已)―――效力待定合同的撤消權不需要經過法院,通知即可
(特別注意:根據05年卷3第58題的選項B,題目認為這種催告權不屬于形成權)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按司法考試,如果權利人不追認的,則無權處分行為無效,無權處分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返還不當得利,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可以主張善意取得―――注意:善意取得并不使無權處分行為有效,事實上如果無權處分行為有效,就沒有善意取得適用的余地; 但按李建偉說,其實如果認定無權處分行為有效,讓無權處分人承擔違約責任更能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來源于德國的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的理論)
2.可變更、可撤銷的行為:―――相對無效(voidable)
不能因為一種行為可以撤消就認為是可撤消的民事行為;
不能因為一種撤消權不能行使就認為其他撤消權也不能行使;
可撤銷合同本身從一開始就有效,但如果撤消后自始無效;
合同撤消后產生的后果和宣告無效的后果相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必須通過法院或仲裁,屬于形成訴權)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要求撤銷,法院可以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73.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注意:不是從撤消事由發生之日)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欺詐和重大誤解的區別是:欺詐是對方故意的錯誤性稱述導致,重大誤解一般是對方過失的錯誤性稱述導致;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本身內容的誤解,而不能是別的方面的誤解,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重大誤解一般適用于是雙方都有誤解,少數情況下可以是只有一方誤解,如對交易主體的誤解。--------隋彭生言。
注意:欺詐和幾種類似行為的區別:
①戲謔行為(如說“把頭擰下來給你當球踢”)
②夸大行為(如賣瓜的老農說自己的瓜“甜如蜜”)
③沉默不語(是否構成欺詐看有沒有告知義務,賣方有義務,買方無義務)
第三人的欺詐不能動搖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效力,除非合同當事人知道對方受欺詐―――如果不僅是知道第三人欺詐,甚至和第三人串通了,則行為無效。
除了合同法中的欺詐是可撤消的,在其他法律中都是無效的
脅迫如果是直接針對人身,如用刀威逼,這種行為是危害公共利益的,應該認定無效而不是可變更可撤消,因此這里指的脅迫一般是精神上的,并且是手段和目的違法
―――丁紹寬語:對于第三人脅迫的而簽訂的合同,因為被脅迫人沒有意志自由,則受脅迫者可以撤銷。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是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的兜底
注意:格式條款由于具有反復適用的特性,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不是可變更、可撤消,而是無效
違約金顯失公平的也不是可變更、可撤消,而是由法院給于調整。
3.無效的民事行為:(void)
從成立之日起就是絕對、當然、確定、自始無效;
例外:
沒有預售許可證無效,但補辦后有效;
承包工程資質不夠無效,但竣工前取得資質的有效;
法院也可以主動宣布無效;
宣布無效沒有時效限制;
第三人也可以主張無效;
無效的后果:
自始無效;
返還財產(不當得利);
損害賠償(締約過失);
解決爭議條款仍然有效
六、附條件的與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1.條件與期限
條件的發生具有可能性;期限的到來具有確定性
假如所附的條件是已經成就的,叫既成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惡意阻止條件成就,視為已經成就
惡意促成條件成就,視為沒有成就
2.條件的分類
解除條件(消滅條件、失效條件)
延緩條件(停止條件、暫停條件、生效條件)
肯定條件、否定條件:
判斷肯定還是否定,看前半句有沒有“不”
判斷解除還是延緩,看后半句有沒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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