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民法學》復習資料(3)
來源:發布時間:2011-09-0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第三部分 民事法律行為(現代民法的靈魂)
法律關系分為主體(當事人)、客體(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內容(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發生的要件:①有主體、②有法律規范、③有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以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區別為中心
以法律事實的發生是否與當事人的意志有關,將法律事實分為行為和事件
根據事件的發生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嘯)和社會事件(罷工)
根據行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當事人意欲追求的,行為分為事實行為和民事行為(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包括:侵權行為、無因管理行為、部分的不當得利行為(因為有的不當得利是基于事件)、創作行為、發明行為、添附行為、先占行為、拾得遺失物、發現隱(埋)藏物等
民事行為的概念引進于德國,我國進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為分為:
民事法律行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能力有瑕疵);
可變更、可撤消的民事行為(意思表示有瑕疵);
無效的民事行為(內容違法);
----但理論結構本身就會產生混亂,如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行為,而合同行為又分為有效、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消、無效
按李建偉說:以后會把民事行為的概念取消,直接讓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相對應,再把法律行為按種類分為合同行為、婚姻行為、遺囑行為、收養行為、代理行為等,還可以按法律行為的效力狀況分為有效行為、無效行為、效力待定行為、可變更可撤消行為。
法律行為的內容和后果都由當事人自由決定(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補充作用
法律行為要求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
事實行為的內容和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規定,法律表現為強行性規范
事實行為不要求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
從不同的角度看,一個行為可能同時是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或純屬事件,例如:
甲殺死乙,乙的兒女繼承了乙的財產,對于發生的繼承法律關系,甲殺死乙屬于事件
甲殺死乙,甲要承擔侵權責任,對于發生的侵權責任,甲殺死乙屬于事實行為
甲將汽車托乙保管,乙擅自將汽車出租給丙,對于乙丙之間的租賃,乙的行為是法律行為
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車,因此所獲取的租金屬于不當得利,出租汽車的行為對于甲乙之間產生的不當得利之債來說屬于事實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按主體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可以分為:
單方行為:無須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單方行為又分為:
有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如授權、解除、免除、撤銷
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如拋棄行為、遺囑行為
雙方行為:內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共同行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訂立合伙協議、公司章程,采用多數決定原則
2、按是否需要支付對價可以分為
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贈與、保證、借用、沒有約定利息的民間借貸、沒有約定保管費用的保管合同、沒有約定報酬的委托合同)
區分的意義:關涉行為定性、當事人承擔的責任程度不同、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要求不同
3、按是否需要標的物的交付為行為的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可以分為
要物行為(實踐行為)和不要物行為(諾成行為)
主要的要物合同:動產質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區分意義:當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4、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還可以分為:
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又分為一般要式(書面形式)和特殊要式(書面+登記或批準)
沒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沒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資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國人轉讓中國專利
5、按行為與原因的關系還可以分為:
有因行為(要因行為)、無因行為(不要因行為)
分類意義:“原因”的效力對行為效力的影響不同
目前我國現行法上的無因行為包括:債權移轉、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免除、票據行為、授權行為
6、按行為的效果還可以分為:
處分行為(物權性――發生、變更、消滅物權);―――物權行為
負擔行為(債權性――發生債權債務);―――債權行為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法律效力不同。負擔行主要產生求權,處分行為直接完成權利移轉。負擔行為使債權債務發生變更,而處分行為直接導致權利的轉移或消滅,如動產交付或不動產過戶登記導致所有權的轉讓。值得注意的是,導致債權消滅的免除行為、導致債務轉讓的債務移轉行為也是處分行為。
(2).對標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負擔行為的生效不以標的物特定化為前提,但在處分行為生效之前,其客體必須確定、可能。
(3).對行為人是否有處分權的要求不同,行為人不具有處分權的,不影響負擔行為的效力,但在從事處分行為時,處分人必須具有處分權的,處分行為才有效。
(4).法律行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負擔行為一般不子公示、但為了維護交易安全,處分行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7、法律行為還可以分為:
身份行為(如遺囑,婚姻,收養)、財產行為(如買賣、抵押);
主行為和從行為:行為是否可以獨立存在,是否依附別的行為
獨立行為與輔助行為;
生前行為與死因行為
三、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分類
㈠德國法學家觀察在買賣關系中,買方和賣方的主觀心態有三個層次:
①效果意思:設立法律關系的意圖,獲得標的物或價款的所有權――合同的目的
②目的意思:指明法律行為具體內容的意思要素,如買什么,買幾件,什么價位
目的意思又分為三個構成:要素(必備條款)、常素(主要條款)、偶素(個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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