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民法學》復習資料(3)
來源:發布時間:2011-09-0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效果意思+目的意思)=內心意思(mind)
③表示行為(expression,邀約,要約、承諾――將效果意思表現于外部的行為)
內心意思與表示行為合起來就是“意思表示”(expression on mind)
㈡意思表示可以分為:
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遺囑、拋棄)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又分為有特定相對人的(要約)和不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商業廣告)
有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又分為對話方式和非對話的方式―――對話方式一般只能撤銷,不能撤回
對有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對話方式(了解主義―――到達主義的變種),非對話方式(到達主義)
對不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發出主義(懸賞廣告)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做出主義(遺囑――由于是死因行為,因此生效適用特殊規則)
㈢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的區別:
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的概念密不可分,但實際上仍存有區別。比如,意思表示只能是某一方的意思表示,雙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則構成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可以由一個意思表示構成,如授予代理權、行使解除權、設立遺囑等,但更多的法律行為并不是指單個的意思表示本身,如買賣合同包括了買賣雙方的兩個意思表示所進行的相互行為,而合伙協議則往往是由多個意思表示構成。還有,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的成立時問也往往不同。對于單方法律行為而言,原則上以意思表示的作出或到達為成立.對干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間達成合意為成立,而對子要物行為而言,不僅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意達成,還要求完成一定的實標交付行為。
四、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1.成立的含義: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完成―――事實判斷
雙方行為,指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合意時成立;
單方行為,又分為無相對人(如遺囑),意思表示一旦完成就成立;
有特定相對人(如解除合同),意思表示還需要到達相對人才成立;
無特定相對人(如懸賞廣告),意思表示一旦發出就成立,如登載在報紙上。
2.生效的含義:當事人完成的意思表示獲得了一個國家法律的肯定性評價―――價值判斷
3.生效的條件:
①行為人有相應能力:
合同法上無行為能力則導致無效;限制行為能力,導致效力待定
無權代理,無權處分也導致效力待定
婚姻法和繼承法上主體的能力有瑕疵,則行為無效,不存在效力待定
②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狹義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般導致可變更、可撤消,但特別情況下導致無效(如婚姻、繼承、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狹義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單方虛偽表示――戲謔行為;雙方虛偽表示――雙方惡意串通;隱藏行為――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導致無效
③內容合法:
違法導致無效,所以無效的行為本質上是違法的;
A、這里的違法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規定。
B、且需違反的是強行規范中的效力規范才是無效的,如果是違反的是強行規范中的取締規范會導致行政違法,但民事行為仍然合法;
C、除了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法律規范無權評價某個民事行為是否有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之外的規范可能會導致行政違法,但民事行為合法
④形式合法:
要式合同分為一般要式(書面)和特殊要式(登記批準);
A、一般要式是成立要件(商業借貸、融資租賃、建設工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
B、特殊要式是生效要件(中外合資à批準;中外合作à批準;向外國人轉讓中國專利à批準+登記)
(婚姻和遺囑也是要式行為,婚姻需要登記,遺囑只有特殊情況才能立口頭遺囑)
⑤標的具體確定且可能:
標的是合同的必備條款,所以“標的明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標的不確定,連要約都不能成立,更談不上合同的成立
“標的可能”是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有爭議,按德國法上是生效要件,李建偉認為作為成立要件為好
4.成立與生效的關系:
①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況下都是如此,因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時具備
②成立在先,生效在后:附生效期限的、附條件的;需要登記批準的
③成立后不生效(或無效):
A、需要批準的沒有得到批準;
B、沒有具備生效的期限或條件;
C、期限到來前已沒有履行意義(如當事人在期限到來前死亡);
D、無效合同被法院宣告無效;
E、可撤消合同被法院撤消;
F、效力待定合同被否認或撤消。
注意:無效的行為和行為無效不是一個含義,無效的行為在合同領域僅指違反合同法52條,而行為無效的外延大于無效的行為;------以下為我自己對他這句話的理解,不敢保證我的理解就是完全正確的:也就是說“無效的行為”的行為本身是無效的,所以行為后果當然無效,而“行為無效”的行為本身可能是有效的,但因為其他原因導致行為后果無效了;所以“行為無效”包含“無效的行為”。
五、民事行為的效力分類
1.效力待定的行為:
合同成立后,要么走向有效(追認),要么走向無效(否認或撤消),并且是自始的有效或無效;在有效或無效之前的狀態就是效力待定狀態;―――即使合同最后走向無效,也沒有締約過失責任
如果行為時是限制行為能力,但過一段時間后取得了完全行為能力,追認權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人行使,而是已經取得完全行為能力的本人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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