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綜合:證券公司開展股指期貨業務的意義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6-20
證券公司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是指券商擔任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人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包括招攬客戶、代理期貨商接受客戶開戶,接受客戶的委托單并交付期貨商執行等。通常而言,券商IB制度就是券商介紹客戶給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向證券公司支付一定傭金的模式。在我國實行券商IB制度有很大的意義。首先,券商IB制度將大大推動金融期貨的發展。根據美國的經驗,在期貨傭金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FCM)的業務結構中,許多IB的客戶量以及交易量都遠比FCM直接開發的客戶量、交易量要大,IB的引入極大地促進了美國期貨業的發展。根據2004年香港聯合交易所關于衍生品市場交易活動的調查,香港期貨交易所大部分的交易商都是香港證券交易所會員的附屬機構,由香港證券交易所的附屬期貨交易商進行的交易量,大約占恒生指數期貨交易的90%和小型恒生指數期貨交易的95%,而獨立期貨交易商的交易量僅占恒生指數期貨交易的不到10%,以及小型恒生指數期貨交易的不足5%。而中國臺灣地區自1998年7月21日推出股指期貨后,即引進了券商IB制度,也大獲成功,目前券商IB制度已成為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的主要模式。另外,股指期貨的高杠桿投機和避險功能為券商經紀業務提供了一站式金融服務,改變過去自營和資產管理業務靠天吃飯,風險極大的窘境,并有效通過保本產品和對沖基金的設計鎖定既得利潤,為公司業務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