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迎接2011年城市規劃師考試,育路教育網小編特為大家整理了城市規劃師城市規劃相關知識難點歸納,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取得一個好的成績! 2011年注冊城市規劃師考試輔導-難點歸納總結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若干問題探討2 1、風景區的規劃與建設 規劃的要旨是在風景區科學理論和相關法規的指導下,落實和解決風景區遺產地的保護和利用問題。規劃的基本原理是以風景遺產資源的綜合調查、鑒定、評價為基礎,并以相關的法規為依據,根據資源類型、價值和功能的空間分布,劃分不同的功能區,在保護風景區遺產地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分區保護利用,并使之可持續發展。 功能分區是規劃中的重要內容,因資源的特點、類型、價值不同及其空間分布不同,可分為大分區和小分區。所謂大分區,即指在風景區內外,主要解決區內外的不同功能,即區內以精神文化和科教功能為主,區外以經濟功能為主。區外依托附近原有城鎮,新建旅游鎮或設施齊全、高度現代化的旅游城,作為旅游服務基地,作為由“旅”轉“游”的“旅游碼頭”,其規模大小,視風景區大小而定。少數大的,個別特大風景區,因區內原有歷史城鎮,自然可成為旅游服務基地,但因處在風景區內,產業結構、城市景觀風貌應體現地方文化的延續和風景環境的協調。風景區內的小分區,有多種分法,綜觀國內外分區方法,我國風景區宜分5 個區為宜: (1)生態保育區:面積較大,生態科學價值高,只對科學工作者開放( 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對游人開放。 (2)特殊景觀區:美學價值、科學價值高,對游人開放,可建步游道、解釋系統、觀景點(選擇適當景位、以自然山石為主),個別可建得體的亭臺廁所等,游時游程較長的可建小型茶飲點,但不建餐館、住宿設施和機械交通。 (3)文化遺產保存區:歷史文化價值高,供參觀游覽,按文物保護法利用,可建防火、文保、衛生等設施。在不影響其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原則下,有的古建筑可用來展示風景區歷史文化價值。有的價值一般的老建筑,可設置茶室、休息。本區不能興建營業性設施。 (4)服務區(游憩區):在大風景區內,除以上3 區外,如環境容量允許,可選擇交通、供水、供電較方便,景觀影響較小的地方,建過夜服務區—游憩區。有的國家稱宿營地,有的稱山莊,有的稱接待站,其性質是體驗性。服務區的規模、建筑高度、密度、體量、材料、色彩等都要與景觀、地方文化協調。美國研究認為“必需的公園內宿營地應根據自然景觀來設計和操作,豪華賓館無疑是不合適的”(Ronald A.Foresta,1986)。防止商業化和城市化。本區與區外的旅游服務基地性質不同,嚴防錯位。 (5)一般控制區:除以上4 區以外,皆屬一般控制區。本區內一般多有數量不等的農田、村落,或從事其他產業如林、牧、漁業等產區。本區應限制發展,居民出而不進,限制影響和破壞景觀的產業,發展與景觀協調的產業,需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如改粗放農業為精細農業、生態農業,山坡地改成果木園并與旅游業結合發展。禁止伐木和擴大用地的開發。隨著國家城鎮化計劃的發展,逐步引導居民遷居區外的旅游城鎮,發展經濟。少數大、特大風景區,視具體情況而定,有的暫時遷不了的,有的長期共生的,對于村落民居建設高度,應體現地方民俗文化的延續和發展,形成現代田園風光。有的可設置家居賓館,不過更多的家庭賓館應在區外發展。 此外,風景區的外圍應有保護地帶,其范圍大小,視地理環境條件而定,如上游上風不準建污染的工業企業,四周要防止破壞植被和對地形的開發,以免造成環境污染和視覺污染。 風景區規劃,應始終貫徹限量開發利用的原則,盡可能減少對原生自然景觀的干擾和破壞。功能分區解決了錯位開發的問題,而超載開發必須以生態環境容量和視覺容量加以限制和糾正。我國風景區不但存在普遍的錯位開發,而且也存在嚴重的超載開發,國外把“人滿為患”視為破壞景觀生態的嚴重現象,國家公園中的重要景區、景點,采取限量游覽,如韓國智異山國立公園中的古塔,一天只準許400 人參觀。但對我國風景區遺產地來說,“人滿為患”已習以為常,更嚴重的是“屋滿為患”,風景區內,甚至在核心區(生態保育區、文化遺產區、特殊景觀區)內,大興土木,如泰山架索道、建岱頂鬧市,武陵源建觀光電車、電梯,黃山建豪華賓館飯店、高壩水庫等等,把具有世界級價值的自然遺產、自然文化遺產的核心區,改造成為燈紅酒綠、吃喝玩樂的山區小集鎮。“人滿為患”,踏壞了草、灌木,還有恢復的可能。“屋滿為患”,則工程所到之處,徹底破壞巖石、地形、土壤、植被,并造成視覺污染和精神損害。因此,限制利用,首先應嚴格限制風景區遺產地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減少服務設施是減少觀光客的有效辦法。限制的標準就是不影響風景區遺產地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也就是保存大自然和祖先的原作。 規劃還應修復被錯位、超載開發所破壞的“污點”,“殘跡”。比起現代地學和生態學對國家公園和自然遺產地的保護要求,我國農業時代的名山開發度,就已相當高了,而近幾十年來的過度開發,非整治疏解不可了。 有人形容風景區遭破壞狀況是有些地方決策者與開發商違規開發,造成“先上車,后補票”、“先建設,后規劃”、“先破壞,后整治”現象。這也反映了規劃與建設脫節,地方決策者無法無規的行為。總規—詳規—設計—建設,這是實現總體規劃的程序,“管理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因此,必須健全規劃設計和審批的程序,來糾正錯位、超載開發的錯誤導向,整治人工化、商業化和城市化對風景區遺產地的破壞性開發,盡可能恢復原作的自然度、美感度和靈感度,這是規劃的重要任務之一。 風景區詳規與項目設計,都應嚴格選擇景觀空間的位置—景位,做到“點綴得宜,不掩其勝”(徐霞客)。任何設計都應融于自然,不奪自然之勝。盡可能不破壞自然,少干擾自然。防止規劃設計者遷就甲方,或本身誤用城市設計手段誤導“三化”。 要利用風景區自然遺產地,無疑要開發建設。為了明確風景區建設不同于一般城鄉開發建設,更不同于經濟開發區的建設,需要明確風景區開發建設的概念,以免在實踐中產生誤導。風景區自然遺產地的開發建設可分為有形開發建設(或稱硬開發建設)和無形開發建設(軟開發建設)。所謂硬開發建設,是指一切人工的有形物質形態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開發建設;軟開發建設是指對風景區遺產地所蘊含的科學價值、美學價值和歷史文化價值,通過深入研究體驗,并不斷發現新的價值,提高認識水平和審美水平。根據不同功能區而言,硬開發建設有禁止的,有限制的,有控制的。 總之,風景區硬開發的總量要小,小到為游人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國外這種規定很嚴。這些有限的硬開發建設在定位定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并以小散、藏的形式融于自然。軟開發建設,是沒有止境的,因為人對自然的研究認識,對山水審美,以及管理人員、游人對風景區價值的認識,以及素養的提高,都是無止境的。硬開發以盡量減少對風景區遺產地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影響和破壞為原則,而軟開發則以不斷提高對其價值的認識,達到可持續利用和發展為目標。在當前普遍存在錯位( 包括軟硬開發的錯位)、超載開發的狀況下,加強軟開發建設,整治錯位、超載的硬開發建設,是當務之急。建議政府下令,不準在風景保護區內招商引資。 2、風景區的管理、立法與監察 管理是貫徹實施上述各項內容,保護利用好風景區遺產地的關鍵,F在管理權關鍵在地方政府,中央有關部門只管“業務”。由于體制不順,條塊分割,各自為政,導致目前管理上較為混亂的局面。國家風景區,世界自然遺產地,科技含量很高,價值很高,是國家和全人類的瑰寶。地方政府管理有一定局限性,再加上被眼前經濟利益所驅動,法制不全,決策靠領導人說了算。有的地方領導認識水平高,管理很好;有的領導水平低,無知加武斷,管理就很糟;有的這屆領導管理好,換了一屆就遭了。現在很多問題都出在這里。這樣的管理,很難使風景區安全健康地可持續發展,很難實現對《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莊嚴承諾:“竭盡全力”,做好“鑒定、保護、保存、傳播、并傳之后代”的工作,很難貫徹國務院關于風景區管理的方針:“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風景資源及其土地是國家所有,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出讓或變相出讓。”有些地方政府違背國家法規,把風景資源與土地及其設施出讓、拍賣、上市。何以置之不理呢? 縱觀世界各國的國家公園和世界遺產,都是國家立法,國家直接管理,地方政府相應管理其地區級遺產,形成國家公園(包括世界遺產)管理體系以及相應的法律系統。如韓國只有20 個國立公園,國家直接管理,中央一級管理機構就有67 人,負責人由總統任命。我國有151 個國家級風景區,可只有1 個風景處,這惟一的風景處只有3 個人辦公。 因此,建議成立國家遺產管理局,直屬國務院,直接管轄國家級和世界級遺產,包括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及自然文化遺產,地方政府相應管理地區級遺產。國寶要由國家管,代表國家的地位、形象和權力。只有這樣,才是名符其實。如果一時成立不了國家遺產管理局,建議建設部把現在的風景處提升為風景管理司,提高其管理地位和權威性,也有利于與國際上國家公園體制接軌。先把世界自然遺產或自然文化遺產直接管理,取得經驗再直接管轄國家風景區。只有這樣才能掌握國寶的命運。 國家也要投入管理、保護、科教等經費。151 個國家風景區,每年只投1 000萬元,平均每個風景區只有6 萬多元,能解決什么問題呢?韓國(與浙江省面積、人口差不多)20 個國立公園,每年的投入相當于6 億人民幣,美國2001 年投入國家公園的經費是43 億美元。我國有些地方政府,就借口國家不給錢,“以景養景”,“靠山吃山”,以經濟利益為目的,大興土木,進行錯位開發和超載開發。于是借“文化旅游”搞“神文化”、“鬼文化”,如桂林有一處唐代就已開發的科學美學價值很高的溶洞,塑起“天上玉皇”、“地府鬼神”;有的借“生態旅游”,由旅游公司接管自然保護區,將保護區管理人員“掃地出門”,進而大興土木建賓館、飯店于保護之核心區。還有不少人造的旅游資源(名符其實的)、主題公園,錯位入建風景區,造成自然文化遺產地的嚴重破壞等等。至于架索道、建豪華賓館、娛樂城、商業城等等經營性項目,都是在“以景養景”,“靠山吃山”的借口下建的。然而,這些項目多數不是“靠山人”,或“景中人”建的,而是政府部門、外地、海外公司招來的。結果是毀景牟利,經濟外流。本地富起來的只有小攤、小店、小旅館及相應的服務行業等。地方政府應合理組織當地居民按功能分區經營服務業,使他們更好地富起來。“以景養景”,“靠山吃山”先決條件要保護好景,定好經營性服務設施的區位、景位,即“內景外商”、“內名外利”。功能分區、協調發展,才是正道,政府應從區外的商業利稅收入中,返回部分給風景區作管理保護費用。這是世界國家公園的普遍做法。政府做不到這點,那么,管理部門靠收門票來“養景”、“吃飯”是無可非議的、合情合理的。因為收門票不破壞景觀,一旦國家增加投入,門票隨時可減可免,毫不損害風景遺產。而有的地方政府利用門票當搖錢樹,不斷提高票價,那就不合理了。 現在,國家、輿論和百姓都關注風景區的保護問題。不少風景區開始整治,有的認真治本,如九寨溝下決心徹底拆除溝內7 000 多床位的錯位開發,恢復九寨溝的原始風貌。但有的只整治百姓的小商、小攤、建筑,而不治核心區的“三化”,如泰山違規工程中天門索道、岱頂商城,黃山不治核心區北海、西海城市化,武陵源不治張家界核心風景區的鑼鼓塔街、旅游電車、觀光電梯等等。還有的多數只治民間小商攤,而不治部門賓館、飯店、培訓中心等等。凡此種種說明管理權在地方政府局限性很大,管不住大于他們的條條系統和利益集團。同樣說明,沒有法是不行的。古代保護名山有皇法,現代國外有國家公園法,唯獨我們《風景名勝區暫行管理條例》,“暫行”了十八年還不立法。保護性的法律滯后,欲行破壞牟利者,就拿經濟開發的法規錯位套用于風景區遺產地,后患無窮!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對世界遺產要實行定期監察和反應性監察,一旦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壞,輕則批評整治,重則列入《世界遺產瀕危名錄》,如不采取措施恢復原作風貌,就要被《世界遺產名錄》取消。監察機構有政府組織和民間組織,此外廣大人民和各種媒體都有保護和監察國家遺產和人類遺產保護狀況的義務。我們還沒有監察機構,群眾組織也沒有監察的權利。監察是保護風景區遺產地的重要手段,它對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提高全社會保護利用好風景遺產意識,都有重要意義,這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手段,我們應當學習。尤其在管理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應當根據相關法規和風景遺產科學進行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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