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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保護法的概念 環境保護法——是一個新興的處于迅速發展和變化中的法律部門,其稱謂在各國立法和理論上的表述上有相當的差異。有稱環境法,有稱公害法,有稱污染控制法,有稱自然資源保護法等等。我國在立法上稱為環境保護法。 一般認為,環境保護法是指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環境保護法的目的是為了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保護人民健康,保障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 (二)環境保護法的特點 1、綜合性。環境保護法保護的對象相當廣泛,包括自然環境要素、人為環境要素和整個地球的生物圈;法律關系主體不僅包括一般法律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組織,也包括國家乃至全人類,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運用的手段采取直接“命令——控制”式、市場調節式、行政指導式等多元機制相結合的方式。由于環境保護法調整的范圍廣泛、涉及的社會關系復雜、運用的手段多樣,從而決定丁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綜合性。它不僅可以適用諸如憲法、行政法、刑法的功能公法予以解決.也可以適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濟,甚至還可以適用國際法予以調整,不但包括上述部門法的實體法規范,也包括程序法規范。 2、技術性。由于環境保護法不僅協調人與人的關系,也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因此環境保護法必須與環境科學技術相結合,必須體現自然規律特別是生態科學規律的要求,這些要求往往通過一系列技術規范、環境標準、操作規程等形式體現出來。環境保護法的立法中經常大量直接對技術名詞和術語賦予法律定義,并將環境技術規范作為環境法律法規的附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這些大量的環境技術法律規范使環境保護法具有了較強的技術性。 3、社會性。環境保護法的社會性首先表現在它與階級性和政治職能較強的一些立法不同,它并非不同階級利益集團對立沖突與矛盾調和的結果,而是人與自然矛盾沖突加劇的產物。環境保護法所關注和規范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權,它反映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代表人類的共同利益,側重于社會領域的法律調整。其次,環境作為全人類的共同生存條件,并不能為某個人或某國所私有或獨占,它必須符合整個社會和整個人類的利益,是以社會利益、人類利益為本位的法。因此,環境保護法具有比較明顯的社會法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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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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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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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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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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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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