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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2條、第35條和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第30條都對審批部門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瀆職罪)對此類犯罪行為的處罰有具體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題】 1、根據《環評法》的規定,建設單位未報批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 A 建設單位補辦手續后,環保部門可以并處罰款 B 建設單位補辦手續后,環保部門應當并處罰款 C 建設單位補辦手續后,環保部門不再處以罰款 D 建設單位補辦手續后,環保部門可以單處罰款 答案:C 解析:罰款僅是在逾期不補辦手續時才作出的處罰。而補辦手續的則不再處以罰款。 2、根據《環評法》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 A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B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 C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5-20萬元以下的罰款 D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處5-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答案:ACD 解析:依法律規定,罰款是“可以處”,因此也可以不處,所以CD是正確的。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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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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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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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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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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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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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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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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