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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一)協調發展原則 協調發展原則,是指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這項原則的核心是正確理解和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 為保證協調原則的貫徹實施,在宏觀調控上必須把環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與國民經濟總體規劃相協調和銜接的全面反映環境保護的目的、任務和措施的環境保護掀t,在微觀管理上將環境保護納入有關部門的經濟管理與企業管理中去。 (二)預防原則 預防原則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的簡稱,指采取各種預防措施,對環境問題防患于未然;對已產生的污染積極進行治理;在治理環境問題時,要正確處理防與治、單項治理與區域治理的關系,綜合運用各種防治手段治理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 實行預防原則,主要是由環境問題本身的特點決定的。環境遭受污染、破壞后,要恢復到原來的狀態往往需要花費高昂代價,需要很長時間,有些環境狀況甚至是無法逆轉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后果有影響范圍大、潛伏期長的特點;經濟活動中產生的許多環境問題可以采取預防措施得到解決或得到控制。西方工業國家大多走過了一條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付出了高昂的代價。我國以此為前車之鑒,將預防原則確立為環境保護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環境保護法》第13條規定: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此外,各種環境保護單行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 貫徹預防原則的具體要求是建立以預防為主的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對工業和農業,城市和鄉村,生產和生活,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各方面的關系作通盤考慮,進行全面規劃和合理布局;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積極治理老污染源,實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 (三)污染者負擔原則 污染者負擔原則是確定造成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危害后果和不利影響的責任歸屬的摹本原則。該原則內容包括: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即排污者承擔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及治理污染的費用,開發利用資源者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有保護環境資源的義務,造成環境資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負有恢復整治環境資源的責任。 環境保護法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 污染者負擔原則要求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地方政府切實對環境質量負責,建立健全單位環境保護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運用征收排污費、資源費、資源稅和生態環境補償費等經濟杠桿,促使污染者、破壞者積極治理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 (四)公眾參與原則 公眾參與原則是明確廣大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管理的權利并保障公眾行使這種權利的基本原則。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每個人的生活質量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權利。保持清潔、舒適、優美的環境,既是人們的愿望,也符合公眾的利益。人們享有在良好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依法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同時也有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義務。 《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這都是公眾參與原則的立法體現。 為了貫徹公眾參與原則,要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建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制度,使公眾和社會團體通過規范化的程序表達意見,對環境重大決策施加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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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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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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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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